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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 總理各國事務奕劻等奏陳辦理葡約情形摺
光緒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1887年11月11日)
臣奕劻等跪奏,爲葡約現有成議,謹將辦理情形恭摺密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廣東香山縣屬澳門地方,自前明爲葡人佔居,今已三百馀年。萬歷年間,設關關於蓮花莖,歲輸租課,設官治理。自道光二十九年,夷目啞嗎嘞爲澳民所殺,藉端尋釁,始則釘關逐役,抗租不交,繼則屯兵建臺,編牌勒稅,於是,澳地關閘以內悉被侵佔,粵省大吏亦遂置之不問。上年因開辦洋藥稅釐併徵新章,臣衙門奏請飭派邵友濂,會同總稅務司赫德,前往香港會商辦法。
查知洋藥自印度來華,香澳爲總匯之區,奸商市儈倚之爲逋逃藪,必須英葡兩國一律會辦,始能得力。乃葡爲無約之國,遽與商辦,頗多要求。嗣經總稅務司赫德往返電商,漸有端倪,擬定《草約》四條,派稅務司金登幹在彼國畫押,並允其派使來華,擬議詳細條約。所有籌辦情形,前經臣等於本年二月二十三日縷晰具奏,本日奉硃批:依議。欽此。欽遵在案。
該國使臣羅沙旋於五月間到京,疊次來臣衙門會晤,開呈節略、地圖各件。查節略所開通商各款,與同治元年議而未換之約,大致無甚懸殊。惟閲其圖內,與現在葡人所居之地界址不清,恐其意在朦混多佔,經臣等反覆辯駮,將原圖交還,一面電詢粵省督撫臣,並密與北洋大臣李鴻章往復函商,派員赴澳確查該處實在情形,以憑辦理去後。嗣於八月二十九日准軍機處鈔出督臣張之洞、撫臣吳大澂具奏,澳界轇轕太多,條約尚宜緩定,界址宜早清釐各一摺,同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查原奏內稱,澳門水陸一帶大抵有葡人原租之界,有久佔之界,有新佔之界,有圖佔未得之界。除原租之圍墻以內仍舊聽其居住外,已佔者明示限制,未佔者力爲劃清。並稱洋藥來華,皆徑到香港,分運各口,從無徑運澳門之船,是稽察之關鍵在香港,不在澳門。各等語。
臣等查,上年邵友濂等前往香港會商辦法,香港英官曾有澳門如不緝私,香港亦不允會辦等語,是洋藥併徵之舉,非香澳合力襄助,勢必不成。然此猶其後也。
向者曾聞葡國日漸貧困,西洋諸大國,如法,如俄,如美,如德皆有財力,無不垂涎澳門,希冀以銀購得此地,爲泊船駐兵之所,若果爲他國所得,其害尤甚。以故從前總理衙門兩次商辦此事,一議通商訂約,一議給價收回,奈事機不偶,迄無成説。迨光緒十一年間,兩江總督曾國荃函稱,葡國領事賈貴祿以該國與中國未換和約,可以不守局外之例。彼時法事方殷,若由澳門引之入寇,亦頗可慮,經該督飭令江海關道,婉詞羈縻。至津約既成,葡之狡謀乃息。今因洋藥緝私一事,允其重申前議,並以澳門地方我既不能收回,即乘此機會與之約定,不得讓與他國,方可永杜後患。此爲約中第一要義。
惟界址一層,從前久經含混,刻下若欲與之劃清,勢必彼此爭執,終歸罷議,更恐激之生變,陰結强國爲助,一旦竟有他圖,辦理轉致束手。臣等熟權利害,固不敢輕徇其請,亦未便拒之過峻,不得不爲急脈緩受之策。因與葡使羅沙迭次磋磨,於約內言明澳門界址俟勘明再定,並聲明未經定界以前,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似此辦法,目前既不至齟齬,即或一時未能勘定,亦不至再被多佔。仍將不得讓與他國一層,專立一條,永昭信守,庶免各國覬覦。該使臣初猶狡執,經臣等堅持前説,始得就範,允即電達本國,照此定議。
正在籌辦間,續接李鴻章函稱,粵省督撫臣分别原租、久佔、新佔、未佔四層辦法。所謂久佔者,不知何年,新佔者,亦在咸豐、同治以後,但使臺屋可拆毁,租錢可革除,豈不甚善,細審事勢,必難辦到。委員程佐衡回津,面與討論。查,圍墻以內爲原租,關閘以內皆所久佔,潭仔、過路環則爲新佔,此皆已佔者也。關閘以北直達前山,澳西對岸灣子、銀坑各處,遠及東南各島,皆欲佔而未佔者也,亟宜趁此議約之時,與以固有之利,絶其窺伺之萌。等語。所論極爲詳盡,應俟將來派員勘界時,隨時斟酌辦理。
謹將續議詳約二條照録,恭呈御覽。如蒙俞允,再由臣等將通商、緝私各款,與該使臣妥籌議訂,另行具奏外,所有臣等籌議葡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密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硃批:)依議。①
光緒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臣奕劻 臣閻敬銘假 臣宗室福錕 臣錫珍 臣許庚身臣曾紀澤假 臣續昌 臣廖壽恆 臣孫毓汶 臣徐用儀 臣鄧承脩假
(宮中硃批奏摺)
附件:續議葡約第二第三款 光緒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188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