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2 葡國翻譯官伯多祿面遞總理衙門通商和好條約擬稿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三日(1887年10月29日)

  通商和好條約款目
  第一款 論兩國和好事宜
  第二款至第六款 論澳門事宜
  第七款至第十一款 論優待秉權大臣及往來公文字樣事宜
  第十二款 論領事官事宜
  第十三款至第二十二款 論通商事宜
  第二十三款至第三十一款 論審辦案件事宜
  第三十二款至第三十七款 論雜項事宜
  通商和好條約
  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因兩國彼此友睦歷有三百馀年,今願倍敦友誼,固存和好,故經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彼此派員會議,預立節略。兹欲踐行前議,訂立通商和好條約,以爲日後兩國交涉事宜有明定章程遵守,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  ,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欽賜佩帶聖母寶星·佩帶暹羅日本紅帶·佩帶大日斯巴尼亞國嗄羅斯第三頭等寶星·佩帶意薩貝勒嗄多利格頭等寶星暨佩帶大奧國鐵寶蓋寶星羅沙,各將所奉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公同較閲,俱屬妥善。兩國全權大臣互相定議條款,臚列於左。
  第一款 一、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仍舊永遠敦篤友誼和好,並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身家資財。
  第二款 一、兹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遠居守管轄澳門一節,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在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之事。
  第三款 一、兹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第三款,大西洋國允准,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一節,大西洋國仍允無異。
  第四款 一、大西洋國允其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內地洋藥之稅項。其協助幾久,一如英國在香港協助無異。
  第五款 一、所有中國土産貨物用華船載運,由本國各港口並各處運往澳門,或由澳門而運往中國各港口並各處地方者,其應納之出口入口稅餉,皆按照該口等處所施行之常稅則例輪納,不得增收别項,亦不得較中國各港口並各處往來裝運土産貨物更多輸納也。
  第六款 一、兹議定另立專約一條,附於本和約之後。該專約係按照上第四款所定,載明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洋藥稅項章程之大旨,並按照第五款之意,載明所有澳門與中國各港口往來華船應遵守之規例。此專約兩國均應允遵行,與本和約無異。
  第七款 一、大西洋國大君主可派代國秉權大臣,詣大清國京都駐紥。其秉權大臣各等員,並眷屬、隨員人等,可在中國京都,或常行居住,或隨時往來,抑或在准别國欽差大臣所寓之處居住,皆候奉本國諭旨遵行。中國亦可派代國秉權大臣,駐紥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或隨時到京,亦一體遵候本國之旨。
  第八款 一、將來大西洋國所派代國秉權大臣駐紥中國京都,無不按照萬國公法所定,優待優免,一體享獲種種恩施,所有身家公所及各往來書信公文等件,全皆不得强動。
  第九款 一、大清國大皇帝可派欽差大臣進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駐紥,無不各按品級,以禮相待,一如各國所派欽差無異。
  第十款 一、大西洋國官員有公文照會中國官員,均用大西洋國字樣繕寫,並翻譯漢文,相連配送,各以其本國之字爲憑。
  第十一款 一、將來兩國官員辦公人等因公往來,各隨品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禮。大西洋國大憲與中國無論京內京外各大憲,公文往來俱用照會;大西洋國二等官員與中國省中大憲,公文往來用申陳,中國大憲用劄行;兩國平等官員則照相並之禮。其商人及無爵位者赴訴,均用稟明字樣。
  第十二款 一、大西洋國大君主可設立總領事官、領事官、副領事官、委辦領事官駐紥中國通商各口地方,並如准别國在他處設立領事官,亦准大西洋國設立。其該領事官職守權柄,皆與别國領事官所操行者無異,且無論何時,别國領事官享獲優免、利益、防損種種恩施,大西洋國亦一體均霑,如中國相待最優之國領事官一律無異。中國地方官於該領事等官,均應以禮相待,文移往來,俱用平行之禮。凡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員同品;副領事官、署副領事官、委辦領事官及翻譯官與知府同品。但不拘何口,大西洋國若未便設立領事官,可暫請别國領事官代爲料理,中國亦聽其便。
  第十三款 一、所有中國各港口及各城池,或現經准通商,或嗣後准通商者,均准大西洋國商民人等眷屬在該港口等處居住、貿易、工作,平安無礙,並船隻隨時往來通商各口,其貨物或入口,或出口,常川不輟。其應得之利益,均與中國相待最優之國,一體均霑無異。
  第十四款 一、大西洋國商民任便僱覓諸色華庶,勷執分內工藝,中國官毫無限制禁阻。
  第十五款 一、大西洋國人民准聽持執照,前往內地各處,該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所有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呈驗,無訛放行,僱船僱人裝運行李、貨物,均不得攔阻。如其無執照,以及有不法情事,可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只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五日內,毋庸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爲彈壓。
  第十六款 一、大西洋國商民在通商各口地方買地、租地或租房,爲建造房屋,設立棧房、禮拜堂、醫院、墳墓,均按民價公平定議照給,不得互相勒掯。至於設立行棧,必須明定在通商口岸方可。
  第十七款 一、遊行往來,卸貨下貨,任從大西洋國商人自僱小船駁運,不論各項艇隻,僱價銀兩若干,均聽大西洋國商人與船戶自議,不必官爲經理,亦不得限定船數,並其船及挑夫人等,亦不准人包攬運送。儻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該犯,自應按照律例懲辦。
  第十八款 一、大西洋國船隻有在中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或遭風等事,該口地方官查知,即應設法妥爲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第十九款 一、大西洋國人民之船隻及貨物在中國地方,所有船鈔及出口入口稅則、通商章程、海關章程暨港口章程,無論今後所定之章程,均應一律按照中國相待最優之國商民船隻貨物完納,遵守無異。
  第二十款 一、凡船隻由通商各口前往别口,並往澳門地方,該船主稟明海關監督,給發執照,自是日起,以四閲月爲期,毋庸輸納船鈔。
  第二十一款 一、大西洋國船隻隻准在通商各口處所出入貿易,除第十八款所議未能防範之事外,如有在别處沿海地方入口,或私行買賣者,即將船貨一併入官。
  第二十二款 一、大西洋國商船如查有涉走私情弊,即將該走私之貨,無論何項何價,全數查鈔入官,仍俟該商船賬目清楚後,嚴行驅逐,不准在港口貿易。
  第二十三款 一、在中國地方,所有大西洋國屬民相涉案件,不論人産,皆歸大西洋國官查辦。
  第二十四款 一、中國人民如有欺凌擾害大西洋國人者,由大西洋國官知照中國地方官,按照中國律例查拿懲辦。大西洋國人民如有欺凌擾害中國人者,亦由中國官知照大西洋國領事官,或他項奉派幹員,按照大西洋國律例懲辦。如在中國地方,有大西洋國商民犯大罪者,應將該罪人送往澳門審辦。
  第二十五款 一、大西洋國人民如有控告中國人民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遞稟領事官,查覈其情節,須力爲勸和息訟。如有中國人民赴領事官衙門控告大西洋國人者,領事官亦應查覈其情節,力爲勸息,若有不能勸息者,領事官即請中國地方官前來觀審。惟須視被告爲何國人,則應歸該國官員審明辦理,並照該國之律例批斷。
  第二十六款 一、大西洋國人民每有赴訴地方官,其稟呈皆由領事官轉遞,該領事官即將稟內情詞查覈,適理妥當,隨即轉遞,否則更正或發還。遇中國人民有稟赴領事官呈遞者,亦先投地方官一律辦理。
  第二十七款 一、中國人民有欠大西洋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逃避者,中國官員必須認眞嚴行查拿追繳。大西洋國人民有欠中國人債務不償者,大西洋國領事官應按照本大西洋國律例辦理。但不論是何情形,兩國均不保償人民欠項。
  第二十八款 一、大西洋國人民如有在中國地方被人欺凌擾害,中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財産得以安全。儻或被人搶奪,放火焚燬房屋,搶劫財物等情,地方官亦應即行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並將焚搶匪徒按照律例嚴辦。
  第二十九款 一、大西洋國船隻在中國轄下海洋地方,有被强盜搶劫者,地方官一經聞報,即應設法查追拿辦,所有追得贜物,交領事官給還原主。如有前項情事,若有别項事端,而中國官自行過失,或有疏虞,而不拿獲其罪犯,應將該官員按照中國律例罰辦。
  第三十款 一、在中國通商各口,遇有中國犯罪人民潛匿大西洋國人民寓所或船內者,一經中國官員照會大西洋國領事官,應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
  第三十一款 一、遇有中國人民因在中國地方犯法,逃往澳門藏匿,一由中國官員照會澳門官員,則即行查訪,嚴拿交出,按照大西洋國與别國訂立約內所載交還逃犯最優之章程辦理。如有大西洋國人民犯罪,由澳門或由别處逃走至中國地方者,一由大西洋國官員照會中國官員,則即行查訪交出,按照中國與别國訂立約內所載交還逃犯最優之章程辦理。
  第三十二款 一、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爲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祐身家資財,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如大西洋國傳教士持有蓋印執照,安分入內地傳教,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第三十三款 一、大西洋國師船以友意前來,或因捕盜駛入中國,無論何口,一切買取食物、甜水,修理船隻等項,地方官應妥爲照料。至船上水師各官員與中國官員往來,均以平行之禮相待。
  第三十四款 一、所有中國恩施防損,或關涉通商行船之利益,無論減少船鈔出口入口稅項、內地稅項,與及各種取益之處,經已准給别國人民,或將來准給者,亦當立准大西洋國人民等一體均霑其美善。
  第三十五款 一、日後若大西洋國欲將現定和約內之條款更改,或同别國請將稅則刪改,應俟自互換和約之日起,至滿十年爲止,惟必須先期六個月備文知照中國,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籌議。若未曾先期聲明,仍應遵照現議定之條約辦理,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第三十六款 一、各國議立和約,原係漢洋文字,惟因欲防嗣後有辯論之處,兹查,英國文字中外人多熟悉,是以,此次所定之和約以及本和約所附之專約,均以中國文、大西洋國文暨英國文三國文字譯出,繕寫畫押九紙,每國文字三紙,均屬同意。儻遇有大西洋國文與中國文有未妥協之處,則以英文解明所有之疑。
  第三十七款 一、所有現議定之和約並所附之專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御筆批准,則在上海彼此即早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官民咸知遵守右載條約。今兩國所派秉權大臣,在京都親各畫押,鈐用關防,以昭信守。
  西歷一千八百八十七年 月 日
  光緒       年 月 日

附件:中葡條約刪改底稿 光緒十三年九月(1887年10月)


  第四款 一、大西洋國堅允,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內地洋藥之稅項。其協助久長,一如英國在香港協助無異。兹議另立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與本約一體遵行。
  第五款 一、所有中國土産貨物用華船載運,由中國各港口並各處運往澳門,或由澳門而運往中國各港口並各處地方者,其應納之出口入口稅,照各國在內地買土貨總例辦理,不得較中國各港口並各處往來裝運土産貨物更多輸納也。
  第六款 應刪
  第三十二款 改照英約 一、天主教原係爲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刻待禁阻。
  第三十七款 一、所有現議定之和約並所附之專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御筆批准,則在上海彼此即早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官民咸知遵守。現經兩國欽派大臣,將漢文、英文、西洋文條約章程各二份校對無訛,親筆畫押,鈐用關防,以昭信守。
  (外務部檔)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