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9 葡國公使羅沙為送呈澳門條款事致總理衙門信函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一日(1887年10月27日)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收葡萄國公使羅沙函稱:
  昨日赴貴署晤商良久,嗣承示澳門條款一紙,本大臣均已閲悉。查,此款前經晤談,本國斷不能允准,今詳細閲看,尤知不能然。本大臣深悉貴署有礙難之處,意欲相助妥辦,並證遷就之心,是因貴署意欲將澳門界址一事載明約內,本大臣亦願爲應允,今特録澳門條款一紙,送呈查閲。惟查,此款委屬公平,如肯依照辦理,則本大臣必當允許,如其不然,斷難首肯。
  蓋此款深洽本國之意,並契貴署所欲爲之心。今請貴王大臣試思,前立之草約,原係貴國所派之委員,經奉貴國大皇帝諭旨畫押爲憑,是以,惟冀貴署按照本大臣所送呈之一款,欣允辦理,則無礙難矣。
  溯查,此件經已往返熟商多次,即希迅爲卓奪,本大臣准於明日兩點鐘前赴貴署拜晤。
  是所切禱。
  (《澳門專檔》第一輯)

附件:中葡條約澳門條款節略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一日(1887年10月27日)


  照録節略
  兹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兩國派員彼此所會議預立節略內之第二、第三兩款,今兩國均仍准行。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澳門之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在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之事。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