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 葡國公使羅沙為録呈辯明預立和約詞理撮要事致總理衙門照會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五日(1887年9月2日)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大西洋公使羅沙照會稱:
照得前日本大臣赴貴署晤商條約之時,經已允許,將所有辯明詞理撮要節録,送呈貴署。等情。兹特照録,奉呈台覽,相應照會貴王大臣,請煩查照。
順頌日祉。
附件:葡國公使羅沙爲辯明預立和約詞理事致總理衙門清摺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三日(1887年8月31日)
照録清摺
兹將辯明詞理撮要節録。
溯查,本大臣前二次親詣貴署會晤之際,經將所備之和約條款分爲四份,送呈台覽。旋據貴大臣聲稱,今將該條款暫存敝署,查閲是否允當,再爲酌議。迨數日後,又經總稅務司赫來轉致貴署之意,欲將本大臣所備送之和約更改,即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兩國預立之條款內,第一、第四兩款,先行訂立和好通商條約,第不欲將該預立條款內,關涉澳門之第二、第三兩款載明和約之內。又本大臣於昨日赴貴署面晤時,已將何故不能順如所請,詳細聲明。今再將詞理撮要節録送呈,以備查閲。
一、查,前有稅務司金登幹,曾奉貴國簡命,前往本大西洋國京都,辦理和約事件,但該金登幹乃代貴總理衙門辦理,是以本國大臣料理此事,亦實係與貴衙門酌辦。且該件彼此持論,惟時正久,其從始至終,貴署自應洞悉。迨兩國將一切辯明之各節,議定和約大旨,彼此均經允合,即將該條款繕立,則貴署奏明貴國大皇帝,特降諭旨,授權金登幹,著命代貴國畫押,以昭信守。
一、大西洋國兹念兩國彼此會議條款,兩國均理應遵守,確無疑義。是以即降旨,飭令自西紀本年四月初一日,在澳門開辦協助中國查緝洋藥事宜,並想貴國必確遵金登幹經代貴國畫押之條款,是以將該條款呈交議政院。旋據允准,則授給權柄,按照該條款爲准,以立和約。
一、兹有此項緣由,是以本大臣奉本國簡命入華,辦理貴國與本國之和約。
一、今貴署惟欲訂立和好通商條約,且載明協助查緝洋藥條款,但不欲將關涉澳門第二、第三兩款列明,約內蓋未能指明何處爲屬地也。
一、查,原來預立條款之際,經將第二、第三兩款載明,蓋其第二款乃堅保大西洋國所有久已管轄之各處,今仍歸大西洋國居守管轄,實爲公允。其第三款則係聲明,所有中國堅允,大西洋國管轄之地方,不得轉行讓與别國,如與中國酌允,方可轉讓。
一、查,貴署經已將該前二款載明預立條款之內,今不得不再行照録和約。況該和約內務須聲明,該前二款關涉之地方,乃係於預立條款之際,將久經居守管轄之各處,即歸此二款包括其間也。
一、今顯見所有本大西洋國經已居守管轄之處,則爲澳門之屬地也。設以其居守管轄之件爲憑,誠爲實據。然非一旦可能成就,必有蹤跡可查。諒貴國不得不將和約依此理而繕寫,將來兩國定立界址之時,自無礙難辦理矣。是以請將前日送呈和約內,關涉澳門及其屬地之二款銷廢,而以後列之條款更換也。兹將新更換之條款列左:
一、大清國現今堅允,大西洋國永遠居守管轄澳門及其屬地,一如凡大西洋國所屬各地方無異。至於該屬地適值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兩國會議預立條款畫押之日,乃係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即華丁亥年三月初二日,是時所有大西洋國經已居守管轄附近澳門之小島,即爲澳門之屬地矣。嗣後,大清國與大西洋國各派員會同查勘該地方,以便指明澳門屬地之界址。
今請將本大臣所送呈以上之詞理,惟冀詳爲查核酌議,則必識此條殊屬合宜。蓋此條立約之事,原係貴國先與本國商酌,而貴國素以理義爲重,斷不能不按照彼此會議預立之條款辦理。是本大臣之所厚望也。
光緒丁亥年七月十三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