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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總稅務司赫德為葡國公使羅沙要求明確澳門條款事致總理衙門信函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四日(1887年9月1日)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四日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葡國換約一節,於本月初七日奉鈞函,飭將堂憲之意轉致羅大人,從長計議。等語。當由總稅務司迭次晤談,並函致一切。兹將羅大臣之意特爲轉達。
據羅大臣云,葡國多年駐管澳門,其駐係何處,其管係何規矩,係所共見,係所共知。去年中國擬辦併徵之事,總稅務司抵澳面商,係奉中國派來,並非葡國請來。嗣金登幹親到葡京,亦係中國所派,非葡國所請。而現在本大臣抵京,因係葡國派來,然係爲中國所約。其併徵之事,既承請爲會辦,葡國無不願自盡其理。惟既欲會同,先應有約,而其約內本難不寫澳門字樣,籌商多日,葡國則擬有兩辦法,一係題及澳門,一係不題澳門,中國即擇用題及澳門之一法。兩國又復籌商多日,中國催行,早爲定局,以便按期在香澳開辦會同之事,葡國則答中國,既允在兩國日後應換之條約內,言明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門屬地,係中國允准之事,則可先行按期開辦,不必待換約之後始辦。當經英國駐京大臣將總理衙門奉旨,派金登幹畫押之事,轉致葡國,並約葡國派員赴京換約。是以彼時彼此先行允准之各節,在於葡京立據畫押,奏准本國,一面將澳門會同事宜開辦,一面派本大臣前來共事之大概,先後各節如此。
復觀其內,則有應指明之三要,一則,所有商酌此事之舉,起自中國;一則,憑題明澳門之辦法,以定局擇自中國;一則,約內言明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門屬地一節,係當時奉旨照准之件。此三層係確實而無可疑之事,是以葡國執政大臣奏明本國,奉旨特飭澳門大臣,將會同之事備齊開行,並派來華換約,寫明或不遵衹寫屬地字樣俱可。情形猶是,與實在事端並無齣入。是本大臣既奉本國旨,飭爲如此,只有如此寫之。總理衙門既奉中國旨,准爲如此,又何難如此寫之。立據在先,應有隨約在後。若當本國議有兩辦法之時,中國擇准不題澳門之〔辦法〕,不然會同之事何遽開辦,華京何徑使本大臣前來,其事均係兩國各奉有旨之件,何敢不行,何能擅改。
現在本大臣來至華京,於葡京據許各節之外,並無絲毫他請,而在本國前所許者,今則早已信憑開辦。葡京立據之時,葡國所駐所管之澳門屬地係何地,此係人人共知,或將各地名一法,即可照不題行之〔辦法〕。惟本國確擬兩法,中國特擇定其一,本國即憑中國所自擇自定之一法,擬議立據,奏准施行。若擬前所擇定者作廢,而將前所已廢者反爲舉行,此則實屬難從。若總理衙門現有遵旨之難處,本大臣等現亦有不遵旨之難處,其約內實應寫明澳門以及澳門屬地字樣。若須勘合界址,辦理則於換約後,由兩國派員會辦亦可。云云。
總稅務司前與羅大臣往來面商函致,設法將堂憲各意盡述,俾得人聞等言,似可毋庸逐一贅敘。惟羅大臣之大意所在,與其所答之詞,始終如以上所言,爲先行録,以便貴衙門覈酌可也。
專是,即候昇祉。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