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 廣東巡撫吳大澂為拜發奏摺事致兩廣總督張之洞諮會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一日(1887年8月29日)
廣東巡撫部院吳,爲諮會事。
照得本部院於光緒十三年七月 日恭摺具奏,敬陳管見一摺,除俟奉到硃批,另行恭録諮會,及札布按二司、廣州府查照外,所有拜發日期,相應諮會。
爲此,合諮貴部堂,請煩查照施行。須至諮者。計抄摺一紙。
右諮兩廣總督部堂。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廣東巡撫吳大澂奏陳洋人租地不准有永遠管業字樣摺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一日(1887年8月29日)
粘單
奏爲敬陳管見,仰祈聖鑒事。
臣竊維求治之圖在謀深慮遠,保邦計貴杜漸防微。中國與泰西各國所立條約,必有利益均霑一語,此意所包甚廣,所關甚大,不可不深長思也。然他國所有之利益,中國未必能據以相爭,中國所許之利益,各國無不可援以爲例。自中外通商立約以來,各省沿江沿海通商口岸,不下十五六處,每處所建洋房、洋棧及領事館設立公所,或給官地,或買民居。洋商、洋官聚處之所,統名曰租地,租地以內,各國皆有限制,謂之租界。雖租界之中,洋人自爲風氣,而寸地尺天,莫非中朝之版籍。若以租界地址許其永遠管業,則各國必將執利益均霑之説,紛紛凟請,適啓西人無厭之求。此風一開,互相覬覦,口舌滋多,於中外交涉事大多窒礙。擬望飭下各國總理衙門,凡各省通商口岸,及不通商口岸,所有洋人租地,仍當存租界名目,概不准有永遠管業字樣,混爲自主之業,以杜後患而弭爭端。
是否有當,謹繕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①
(《澳門專檔》第一輯)
注:
① 據考證,此摺於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四日奉硃批:該衙門議奏。欽此。同日由軍機處鈔交總理衙門,該摺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