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總理衙門章京譚金詔為與葡國換約應執定澳門設官舊案事説帖

光緒十三年六月初八日(1887年7月28日)

  光緒十三年六月初八日本衙門章京譚金詔説帖稱:
  爲大西洋國來華換約,敬陳管見事。
  竊中國前允大西洋通商約章已定,因澳門設官議未能諧,遂未互換。嗣後該國來文,每稱澳門總督字樣,本署覆文,從未書寫總督二字,既示以澳門地屬中國,彼不得有洋官之義。一字之微,亦不勝詳慎。是雖其地未易收回,而設官亦在所必爭也。
  兹因練兵籌餉,稽查洋藥走私,赫德議與和約藉資得力,廣督奏摺內稱草約已立,勢難中止。信然,第念大西洋之貪鄙詭詐,利我疆土而效馳驅,此其爲人謀也,豈眞出於誠心。心不能歷久而不變,稅即不能常盛而無衰。稅未必永絶流弊,而地則永無收回之望矣。及是時執定設官舊案,與之訂明,使人皆知澳門確係中國之地,庶不致名實之俱亡。
  查,該國僦居澳門,欠完租稅多年,即以酬報論之,彼亦當爲許諾。且《草約》未經批准,究屬未定,如彼仍不應允,即仍作罷論。夫中外換約,譬之人身官骸,畢具多一瘤,實多一贅也;族逼處多一國,實多一。換約不允,亦甚簡當。總之,彼不允我設官,我決不允彼換約。不允換約,雖詳藥走私徵收或恐減色,而稅餉短絀患究小,土地剝損患實大。況設船密巡,未必致多走私耶。此其中之得失輕重,蓋有辯已。
  冒昧上陳,有無可採,伏乞鈞鑒。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