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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總稅務司赫德為中葡草約畫押譯録事致總理衙門呈文
*光緒十三年五月十五日(1887年7月5日)
光緒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收總稅務司赫德呈稱:
案查,前奉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釣札內開,前據總稅務司申稱,現接葡國外部電云,《通商條約》內應將以下意義注明,即如葡萄牙國永駐澳門,管理澳門,以及向屬澳門管理之地,係中國所允之件,並言明葡國永不將其地讓與他國,其可否將其地讓與他國,衹係中國一國可自主之件。至稅務一層,凡有香港允辦之事,澳門亦允類推辦理。若派稅務司經理,則其附近關卡,亦由稅務司管理。應請奏明由金登幹在彼畫押爲據。一面照會英國大臣,轉致葡國派員來華議約,並飭駐澳洋官,即日照議開辦。各等語。本衙門查,所議各節可以照行,業於本月二十三日具奏,奉硃批:依議。欽此。等因。當經稅務司將奉旨畫押等事,已電飭金登幹遵照辦理。旋於三月初六日將准到金登幹電稱,三月初二日戌刻業經畫押爲據。等語。備申各在案。現據金稅司將畫押之原件一份齊送前來。
總稅務司查,此畫押之件原屬先訂之小約,一俟其國大臣抵華京後,即將先訂各款再爲寫入成議約內。其初必如此先約之故,即因有洋藥併徵之事,廣東之附近香港(澳)兩處年間出入之洋藥,大概應行併納稅釐者,有二百萬兩之鉅款,若併徵能得善法,則此入款即有把握,否則礙難徵收其數,是以,光緒十二年有貴衙門奏派往香會議之舉。彼時會議辦法,實屬周密,衹得照此辦理,則併徵一節可稱足恃。惟會議辦法內,猶有須於澳門一體辦理,方可照所擬在香港施行之議。因之當時復奉飭往澳門商議,始知葡國若由中國俯允其事,則葡國無不照香港會議而辦之。嗣往返商議多時,乃於本年二月二十五日接奉劄,本衙門查,所議各節可以照行,業於本月二十三日具奏,奉硃批:依議。欽此。等語。是則三月初二日在葡國京都先行議訂小約,畫押爲據之原委也。
其約內原訂之條款有四:一則兩國在京互換通商條約;一則中國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一則葡國允,非中國則澳地不讓與他國;一則洋藥稅徵,香港如何會同,澳門即類推辦理。以上四條外,另有畫押兩員彼此信函之附件,內言明附近關卡不撤,會同一事,隨香港一時開辦。等語。後香港已於閏四月初十日開辦,澳門則隨於閏四月十三日開辦,與原約附件所允俱符。現准稅司金登幹將所畫押之原件齊送前來。總稅務司細加察覈,其中語句意義俱屬相符。除將原件詳爲譯漢,録呈一份查閲外,併其畫押原件,附申呈照祈察覈備案可也。
合行具呈鈞鑒。
附件一:中葡草約條款譯文 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1887年3月26日)
附件二:稅務司金登幹爲葡在澳應辦洋藥稅事致葡外部大臣巴羅果美信函 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1887年3月26日)
附件三:葡外部大臣巴羅果美爲葡國允從在澳辦理洋藥稅事覆稅務司金登幹信函 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188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