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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兩廣總督張之洞等為陳明六廠稅章有必不可行之處事致總理衙門電文
光緒十三年五月十五日(1887年7月5日)
收粵督等電 五月十六日 十八日繕遞
六廠稅務出示後,應由監督與稅司妥商交割,惟閲稅司鈔送赫德章程二十五條,有必不可行者三:華船土貨皆照洋稅則徵收,洋稅重,常稅輕,一也。不通商口岸之土貨,在本口已經完稅,今過六廠,又令照洋稅例完子口半稅,無故加徵,二也。通省民船皆令領船牌、納船鈔,無牌之船盡行拿辦,粵省向無此例,船戶必然抗阻,三也。
改洋稅,加半稅,增船鈔,似此重疊累民,必致紛擾生事,即使不致滋事,然商民力有不支,朝廷亦必不忍。此項稅務應交何處辦理,朝廷自有權衡,惟該總稅司以六廠牽混,各口又復蒙混加徵,實屬節外生枝。洞等職在地方,不敢不據實上陳,請代奏。
之洞 大澂同肅 翰
(軍機處電報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