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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 總理各國事務奕劻等奏陳澳門議約事擬於洋藥稅釐併徵案內設法籌辦摺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1887年3月17日)
臣奕劻等跪奏,爲澳門久爲葡桃牙國居住,屢經議約未成,現擬於洋藥稅釐併徵案內設法籌辦,以一事權而免隔閡,恭摺密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洋藥自印度販運來華,聚於香港、澳門,分赴各口銷售,必須與英葡兩國訂立專章,相助稽查,方可杜偷漏繞越之弊。是以,臣等於上年正月間議辦洋藥稅釐併徵之初,奏請飭派邵友濂,會同總稅務司赫德前往香港,與英官會商辦法。旋與英官商定,九龍山爲自港至粵陸路要道,今欲堵截土私,必應添設稅司,駐紥此山北面,附近香澳六廠,亦歸稅司經理,駐港洋官即允派員會同稽查。並經查知,港地雖爲扼要,尚須與澳門會辦,始能得力。疊經電達,臣衙門恭録,由軍機處呈覽在案。
查,澳門自前明嘉靖時即經葡國佔居,歲輸稅課二萬金。迨至國初,知該處被佔已久,難以收回,遂改稅課爲地租,僅令輸銀五百兩,按年完繳,自道光二十九年以後,並此項租銀亦未交納。近年該國屢求訂約通商,因澳門之事爭論未定,輒作罷論。刻下因洋藥稅釐併徵一案,非與葡國商量辦法,則澳門之偷漏無從巡緝,是以,臣等於上年十二月間開辦洋藥稅釐併徵之後,即密飭赫德派稅務司金登幹就近前往葡國,徐圖辦法。兹據赫德申稱,現准葡國外部電稱:一、派使來華,擬議通商條約;二、葡國永駐澳門,管理一切;三、葡國不讓其地於他國;四、香港所允辦法,澳門亦類推辦理。以上四層,現值香澳稅務開辦在即,應請臣衙門奏明,由金登幹在彼畫押爲據,一面照會英國使臣,轉致葡國派使來華議約,並飭駐澳洋官,即日照議開辦。各等語。
臣等查,香澳六廠抽收釐金,帶徵洋藥正稅,自同治十(七)年前督臣瑞麟等奏請開辦以來,每年徵收稅數十六七萬兩,而用費亦在十五六萬兩,仍於帑項無裨,現既設立稅司,議在海關併徵。六廠本無藥釐可收,至每年抽收百貨釐金十馀萬兩,應統由稅司經理,以省縻費而一事權。
至葡國永遠居住澳門,及來華議約各節,查澳門久爲彼國盤踞,今縱不准其永遠居住,亦屬虛文,徒於稅務多添窒礙,並無收回該地之實際,即欲再令補繳欠納之地租,仍徵以後之地租,雖費脣舌,亦恐無成。
查,道光年間,前督臣徐廣縉等創以商制夷之策,移稅口於黃浦,所有澳門貿易日見蕭索,而地方亦不復過問。其流弊所至,如偷漏稅課,招納亡命,拐騙丁口,及作奸犯科等事難以枚舉。葡國爲無約之國,中國更無從措手。同治元年該國浼法國先容,請立和約,自元年至三年,先後奉旨派薛煥、崇厚等會同辦理,所有約內應列各款,均有成議,獨於澳門設官一節未能商妥,迄今約仍未換。今既設稅司經理,儻能議約有成,則權有專歸,事無隔閡。向之偷漏稅課者,今可設關;向之招納叛亡者,今可緝匪;向之拐騙丁口者,今可安插稽查。而且與新嘉坡等埠鄰近,藉可通達消息,尤爲得力,不僅稽徵洋藥事宜可歸畫一也。
再查,葡國貧困日甚,如法美俄德各國皆有財力,無不垂涎澳門,冀以鉅款購得其地,爲駐兵之所,設令此議竟成,中國禁之不能,聽之不可,尤爲可慮,是不讓其地於他國一層,尤應於議約之先切實聲明,杜絶覬覦。
臣等公同商酌,所議各節似宜照行,以示羈縻而防後患。如蒙俞允,相應請旨飭下兩廣督臣遵辦,並由臣衙門劄飭總稅務司,飭金登幹先行畫押,俾得香澳一律開辦。至同治年間原定未換條約各款,今昔情形不同,所有應增應刪各節,應俟該國使臣到華,再由臣等詳細覈議,隨時另行請旨辦理。
所有澳門爲葡國居住,現擬籌辦各緣由,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硃批:)依議。①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臣奕劻 臣閻敬銘 臣宗室福錕 臣錫珍感冒 臣許庚身 臣曾紀澤 臣廖壽恆 臣孫毓汶 臣徐用儀假 臣續昌 臣沈秉成感冒 臣鄧承脩差
(宮中硃批奏摺)
注:
① 據軍機處録副奏摺,硃批時間爲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