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1182 總稅務司赫德為澳督所問三節是否應允或將擬議辦法畫押事致總理衙門電文
光緒十二年七月十六日(1886年8月15日)
穆、德兩稅司譯總稅司來電七月十六日自澳門發 二十四日到 三十二號 廿五日收 此件未遞
澳督於二十一日起身,以下所問三節請迅速答覆。前於電報聲明,葡國允給與中國各節擬議辦法若係妥協,中國允給與葡國何件?一、給與澳門位置一條,准葡國人永遠駐紥管理,中國允否?二、將卡子撤回有一字不清楚,中國允否?三、葡國按照會同辦法辦理時,將對面山借其駐紥等事,中國允否?所問各節能允者請答覆可允,不能允之節請答覆不可照辦,澳督同總稅務司或將擬議辦法畫押,作爲以後應訂條約之根源,或罷議躉積洋藥一事,於香港會同辦法同時起辦,不必等候條約訂妥畫押。
(軍機處電報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