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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 總稅務司赫德為辦理躉積洋藥處事宜章程事致總理衙門電文
光緒十二年七月初八日(1886年8月7日)
德益、穆意索兩稅司來署譯出赫德第三電 七月初八日澳門發 初九日到
四、凡躉積洋藥處事宜,應照後開章程辦理。一、船主應將洋藥載明艙口單內。二、澳門官員應將洋藥送至躉積處。三、凡洋藥若未領稅司准單,不可離躉積之處,若係運到中國者,應先納稅。四、稅銀即一百一十兩。五、稅司不稽查船隻,請澳門官稽查。六、凡違章者應懲辦罰款一半,並被拏洋藥應完之稅,應交稅司查收歸款。七、凡洋藥進出各數,應由包攬洋藥稅局詳登冊簿。八、所派稅司姓名,總署應照會葡使,總稅司應行知澳督。稅司辦理各項公事,不歸葡國官審訊,惟至私事,則與其本國駐澳之人一律審訊。交還逃犯一條,葡國將討索華人緝捕交還,然有應辦四節:一、應以公文請還。二、公文後開單,將逃犯罪名、訊查情形陳明。三、應有質人兩位,可質所索逃犯係原來罪人。四、罪名應在前十年以內之事,中國一律將討索葡國之逃犯緝捕交還。
以上所擬辦法,係屢次會議而得之,今日兩位澳督詳爲查覈。新督禮拜五到澳。
此三電無庸覆,下次電函,請總署速覆。
(軍機處電報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