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7 總稅務司赫德為應允與葡訂約並將澳門永租於該國事致北洋大臣李鴻章電文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1886年7月11日)

  譯赫德來電 六月初十日
  所有印度及躉船、及香港並中國四樣辦法:第一、必須英國允。第二、必須香港允。第三、必須澳門允。第四、即中國巡察辦法,須時候長久,方能妥爲酌定,且須先費多款,以助持守之法。赫本不願意請衙門酌辦澳門一事,惟香港所擬辦法,不得不與澳門商定。赫語港官:中國能禁澳門,有礙於香港貿易。港官回答:願中國勸澳門而不逼勒。等語。
  此事必須允立條約,而條約內最不可少者,必有永租字樣,若不然則勸亦無益。衙門覆信未到,現暫停議。
  (軍機處電報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