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6 北洋大臣李鴻章為赫德擬請與葡國訂約並將澳門永租於該國事致總理衙門電文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1886年7月11日)

  收北洋大臣電 六月初十日 以下三件未遞
  赫德來電,所述各節均極機密,擬辦躉船條陳,香港不允。香港所擬章程八款:一、凡運到香港之洋藥,均應報明。二、凡上岸、上船或由此移彼,均須請領准單。三、凡由香港上船之洋藥,均須呈報中國海關。四、凡出口洋藥,至少須一滿箱,應報明箱面某字、某號。五、凡查出零包零件洋藥,立即充公,若有官家准照,即予寬免。六、凡華式船衹准白晝出香港口,其持槍械走私之匪應即捕滅。七、中國派稅務司在九龍司地方設關。八、中國與澳門應立章程,與香港一律。總稅司查覈以上章程,與所擬躉船條陳一樣嚴密。照此章〔程〕,香港須代中國出力辦理,且中國亦可同時徵收釐稅。現在香港會議章程之員,僉思兩國定能批准,似未可錯此機會,且應勸澳門官員必照此辦理。緣香港照此章程之情形甚爲易辦,惟必須澳門一律。
  第查大西洋國駐澳數百年之久,中國現欲懇彼處辦理此事,則須或以兵爭回澳地,或以銀易回澳地,且恐該國一聞中國有意商辦,則重價售於中國。蓋該國早欲與中國訂約,不特爲澳門一事,且爲商務起見。總稅司擬請中國與大西洋國訂約,照各國一律,即將澳門地方永租於該國,惟該國必須允准澳門悉照香港所定章程無異。如此説法,既符中國體制,且可得澳門關稅,從此兩國和好,必可永遠照辦。況澳門地方,一則有商辦洋藥之難,一則有地方情形之難,若照所擬辦理,可免兩難。請俯擬所擬辦理,以便總稅司親往澳門密訪情形是否能辦。再最要者,澳門若不允,香港恐亦不允。至中國訂約,如不願提及澳門一節,亦無不可,云云。
  鴻 卦酉
  (軍機處電報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