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2 欽差兵部尚書彭玉麟等奏請將澳門闈姓暫予馳禁藉充軍餉電文

光緒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885年1月13日)

  九月初八奉寄諭,以潘仕釗奏,澳設闈姓,利歸他族,海防需餉,請暫弛禁令,洞、蔚妥議具奏。嗣經何崇光奏覆,飭洞、蔚熟權,並議此事源流利弊。潘疏確當無遺,澳以此富,又與法通,購船增兵,逼處大患。秋間敕部防澳門,屢有官紳獻策於麟、洞、蔚等,請設局截緝赴澳投買者,抽捐充餉。正籌試,旋奉旨,當合屬籌議,皆以爲然。前據商人張榮貴等呈請合辦截緝捐餉各衙門,使費盡裁歸公,以六年爲限,共捐銀四百四十萬元,按年分繳。
  竊惟此事之當禁與弛,總以能否實禁爲斷。能禁則有益民俗,重貲不宜取;不能禁則有害洋關,漏巵必宜塞。歷年號稱禁止,投買如故,絲毫不減,不敢以空言高論上欺朝廷。粵防費繁餉竭,九月來礮臺停工,十月來各營月餉,麟等同切憂危,年關難過,此款得,稍資補苴。至科場之弊,責在監臨簾官,學政似與此無關,潘疏甚透。商之葉學使,亦無異辭。若云局設內地則有弊,局設澳門則無弊,恐無此理。何崇光奏立意甚是,情事未切。澳聞省城議此,知利權漸將收回,百計箝喝商人。自十月來,買馬減兵,稟報確鑿。此事遠慮近憂,虛名實禍,官紳軍民,公論僉同。
  請籤聖裁,暫行弛禁,俟我兵力漸强,能制法商,再當通禁。如蒙允准,目前即可繳餉。謹電奏,以冀速達,如有流弊,再行奏停。其彭玉、何貴等案由洞等查明覆奏。
  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依議。仍隨時體察,如有流弊,即行奏停。
  (《清季外交史料》光緒朝第五一卷)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