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4 英國公使巴為葡國請在澳門審其命犯並會議商民賠款事致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照會

光緒十年二月十七日(1884年3月14日)

  大英欽差駐紥中華便宜行事大臣巴,爲照會事。
  案查光緒九年八月初十日,駐居廣州沙面英國商民房屋物件被莠民拆搶焚毁應行如何賠償一事,曾與貴親王暨列位大臣往返議商。各在案。又承囑將被控因踢傷華人落水淹斃案內之西洋人代阿斯一名,諮請本國設法解往香港審辦。亦在案。兹准我國諮覆內開,此案雖經竭力婉請,西洋國允將代阿斯一名解往香港審辦,以副尊囑。乃西洋國復以該西洋人除在本國澳門臬署審辦外,例不能解往他處。等語。據此情形,惟有轉飭將案內本國所轄人證解往澳門對質,以成信讞。至英民羅近誤殺幼孩之親屬,亦願酌給撫恤之款,惟此項銀兩隻係出自惻隱之心,以昭體恤。各等因。准此。相應備文照會,並煩轉飭,將英民前呈請賠失單速爲詳細查覈,以便將應賠各款早日飭還爲妥。應如何查覈之法,似宜各派賢員,會同酌辦,其派員所奉札文,並應相同之處,想貴親王亦以爲然。兹擬將派員札文會同貴親王暨列位大臣先行議商,庶能畫一從事。至英民所呈各失單,均由廣州領事官於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照會兩廣督部堂文內附去矣。
  爲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一千八百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甲申年二月十七日
  (軍機處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