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英國公使巴為葡人在廣州踢傷華人落水淹斃事覆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照會

光緒九年九月十一日(1883年10月11日)

  大英欽差駐紥中華便宜行事大臣巴,爲照覆事。
  本年九月初三日接准貴親王來文內開,大西洋人於八月初十日在廣州口岸踢傷華人落水淹斃一案。兹接兩廣總督電信內稱,英領事官不肯訊問,將該大西洋人轉發其國官員收辦。等因。囑即迅飭領事官照約會同地方官,將該犯秉公訊辦。等語。查該大西洋水手既非英民,本國駐粵領事原無將其審問之權,事雖如此,然亦非不能將其傳訊。蓋據領事官來詳,大西洋官員已向粵督言明,情願將該水手在廣州口岸會同地方官先行審問後,解往澳門再爲訊斷。復查該水手既在英船傭工,且所稱犯人命之事又在英船,按照萬國公法,亦可在於英屬之香港地方就近審辦,若大西洋暨貴國官員意見相符,亦可送往照辦。以上各節,乃係英例所指之法,而審辦案犯之舉,只能照此而行,決非來文所云致令該犯遠颺之意。且香港、澳門兩處相離廣州究屬非遙也。
  來文又稱,該犯人本係英公司傭工,應由該公司之主人管束。等語。惟思本大臣設謂淹斃之華人應由該管地方官管束,其理亦屬相類。因聞啓釁之由,即是該華人擅行登船被逐所致。至於因此事致激出沙面聚衆焚搶之案,情有可原。及未能彈壓此等莠民妄行滋事之咎,不歸地方官各論,尤非情理之至當也。
  爲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一千八百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癸未年九月十一日
  (軍機處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