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1136 總理衙門為與葡換約並約內華文如何可以成約須俟葡使照會願照原議辦理再行酌定事致德國公使巴蘭德函
光緒九年正月初十日(1883年2月17日)
正月初十日致德國公使巴蘭德函稱:
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接准貴大臣函稱:前與葡萄牙國立約,後復中止,聞係第二至第九等款華、洋文不符,請爲明示。等因。
查大西洋國於同治元年七月間議立條約,當日約內聲明,俟過二年後,再行互換。迨至同治三年四月尚未滿二年之期,大西洋國阿大臣即來換約,並預言尚另有事相商,當經本衙門奏派換約大臣,赴津辦理。且因條款內澳門設官一條,中國亦有商酌之處,由薛、崇大臣與阿大臣商辦,阿大臣不願商酌,遽爾回國,從此延擱以至今日。又條約載明:不准商人兼充領事。而大西洋於議立條約甫逾一月,即令英國寶順行商人兼充天津領事,是以中國不得不於未換之先詳細斟酌。去冬大西洋國賈大臣照會,擬立暫行條款五條照請施行,當經本衙門以條約早經議定,一切查照前次換約之薛、崇大臣原議辦理,自無不行。等語。照覆在案。以上各節,大西洋大臣處均有往來案據可查,此時只須賈大臣有照辦回音,中國並非不願商辦。
至約內華文如何可以成約,自應待賈大臣願照原議辦理,照會到日,再行酌定。既承貴大臣雅意關切,特此詳細函復。順頌日祉。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