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5 德國公使巴蘭德為請明示葡約中華文應如何可以成約事致總理衙門函
光緒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883年2月2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德國公使巴蘭德函稱: 前與葡萄牙國立約,後復中止,聞係因第二至第九等款華、洋文不符。兹特函請貴署,將以上等款內華文應如何可以成約,明示前來可也。 此佈。順頌日祉。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