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 總理衙門為預議暫立條約應毋庸議並暫免投遞國書事致葡使賈照會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七日(1883年1月25日)

  十二月十七日給西洋國公使賈照會稱: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接准貴大臣十一月初六日照會內開:本大臣奉派全權大臣,自當循分竭力查明情形,俾知如何更便,方可立約。第思商議設立此種和約,不免有需時日。緣公事紛紜,不能久離,先行知照,彼此暫立條約,一俟晉京投遞國書,自可親行畫押。等因。詳述一切情形,並將預議暫立條約一紙附送前來。
  查同治三年五月間貴國派阿大臣,中國派薛、崇大臣在津會商時,曾以第九款澳門設官一節,將來中國應照約在該處設官,若不將如何設官之處預爲言明,難免日後違誤,是以將應議各節面與阿大臣商議。等因在案。是中國與貴國訂約已有成議在先,自可無須另議。至投遞國書一節,光緒三年九月間照會貴國施大臣,業經聲明,中國大皇帝未親政時,概不舉行,貴大臣如擬敦崇睦誼,即可查照薛、崇大臣前議辦理。此次所送預議暫立條約,應毋庸議可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