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葡使賈為懇准暫立條約以便晉京投遞國書即可書押事致總理衙門照會

光緒八年十一月初六日(1882年12月15日)

  大西洋特派欽差駐紥中國全權大臣·澳門地捫總督賈,爲照會事。
  照得歐羅巴州各國內,前有大西洋人首先航海來至中國海面,始與中國民人創交友善通商貿易。查前明嘉靖年間時有賊匪甚夥,勢殊猖獗,騷擾粵東省之海面岸地,此際適有大西洋諳練勇武航海人等前來,協助粵東官員追逐擊敗該賊,以致中國內洋各埠船隻沿海往來,均賴本國協力方獲昇平,免有戒心。厥后復有荷欄國師船前來中國江海各處,欲爲盤踞專主,又經本國在澳一隅之人奮力拒絶,而荷欄人見勢不能支,即行退出。其時粵東官民大爲欣悅,咸慶賀本國之人迭獲勝仗,稱頌弗輟。
  竊思澳門蕞爾之地,而本國人竟肯奮不顧身以致捐軀御敵捍衛,誠於中國大有裨益,曾蒙貴國經加褒美效勞之語。又查澳內本國人亦嘗有飭派精兵前赴內地,協助中國官兵拒敵。迨近年來中國屢與歐巴州之國搆兵,而本國則置身局外。因查粵東省垣,地大物博,得與外國人貿易,生意繁盛,設非本國作局外之人,必至受虧不少。緣有澳門爲貿易淵藪,各人皆知,其港口不慮被封,而出入口貨物亦不虞其有兵戈擾亂,故商賈往來,咸稱利便,誠有裨於粵東省垣者多矣。因思貴國大皇帝目擊兩國和好,古誼常敦,且本國居於濠鏡,無異美鄰,致此貴國大皇帝情誼逾恆,特錫於本國大君主及本國人民,並未有錫於别國焉,尤幸兩國相交三百馀年,情好無間。但現觀歐羅巴州各國通商行船等款 ,均蒙貴國給予恩施,獨是本國尚屬缺如。
  查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曾在天津經兩國議定通商行船和約,亦經兩國御筆批准,惟互換之時,因有疑於約內第二款及第九款華文與洋文有不符之處。查此兩條款,原係用法國文字繕寫,經法國欽差署內繙譯官自願理明,堅説此兩文實相符合,則此事顯有明徵。由此可見,本國欽差實心辦理,守信而行,如因該條款內華洋文字果有不合之處,儻欲更正相符,本國無不允准。第不得堅執華文,而令其意與該條款别句相反,並有礙於前時彼此照萬國公法往來之誼。查因該款內字句之意,兩國欽差大臣業已互商,意見不愜,是以未經互換,因此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所議之和約並未遵行。故本國大君主常懷厪念,誠以日久尚未與貴國議立通商和約,俾兩國與兩國所屬地方以及人民,彼此往來之友誼得以成章爲准。是以本大臣奉大君主特派駐紥中國之欽差全權大臣,一奉給國書之時,恭承諭旨,實心辦理此事。等因。本大臣自當循分竭力查明該件情形,俾知如何更便,方可立約,以得訂明兩國彼此通商行船之款,並訂明澳門與中國附近本澳省分彼此來往通商行船事宜,使兩國均受其益。
  第思商議設立此種和約,不免有需時日。緣澳門公事紛紜,向不能久離本任,迄今事務較爲繁瑣,尤不能久出遠離。因此朝廷傳諭,着本大臣先行照知貴朝廷,懇請允准彼此暫立條約,一俟本大臣晉京投遞國書恭呈御覽之時,自可親行畫押。兹本大臣特承大君主訓示,預爲議備條約各款,送呈貴總理衙門王大臣察閲,該約內各款皆是按照相待最優之國所獲利益之處,兩國彼此一律均沾耳。此次本國所請,不過懇求貴國准予恩施,與待别國恩施均同一體,諒貴國必不欲相待本國致與别國不均平也。緣本國在泰西各國之中,所與貴國往來者爲最久,而交情友誼爲獨深,故本國大君主惟冀貴國大皇帝俯念交情,將所送暫立之條約接納垂覽,准如所請。因本大臣經奉到大君主特賜全權便宜行事之上諭,是以懇求貴總理衙門王大臣早將旨意如何迅賜照覆,以便本大臣晉京投遞國書,親來畫押,是本大臣之所厚幸也。
  爲此,照會。請煩貴總理衙門王大臣查照。順候升祺。須至照會者。計粘預議暫立條約一紙。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吏部事務寶、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李、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左、軍機大臣·戶部左侍郎王、都察院左都御史麟、軍機大臣·戶部尚書景。
  光緒八年十一月初六日
  (軍機處照會)

附件:預議暫立條約


  照録預議暫立條約
  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溯自三百馀年以來,兩國彼此向篤友善,通商貿易船隻往來,情好無間。兹自願敦篤和好,堅守友誼,更期擴充輯睦,是以訂議暫立條約,其中所定,乃是按照相待最優之國所得利益之處,兩國彼此一體均沾。此條約不過暫爲遵守照辦,俟有實定和約,再爲替換。因此,大清國大皇帝特派欽差全權大臣,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全權大臣,將所奉欽賜全權便宜行事之上諭互相閲看,均屬妥善,即經議定條款如左:第一款大清國與大西洋國暨厥人民永存和好,常敦友誼,無論何人。
  第二款
  大清國與大西洋國所有使臣、各領事官暨傳教士、教師以及商民人等,彼此前往兩國所屬各處地方,均互享獲種種利益恩施,各相保護,與所待最優國之使臣、各領事官暨傳教士、教師、商民人等一律無異。
  第三款
  大清國與大西洋國船隻貨物彼此前往兩國地方,所應交納船鈔、入口之稅,與及過路之稅,無論何項、何名稅餉,均應一體按照待最優之國之船隻貨物完納,不得多加收取。
  第四款
  所有大清國大皇帝允准他國或他國民人貿易行船之利益,並減收出入口稅及過路稅之處,大西洋國並大西洋國之民人亦一體均沾。如大西洋國有允准他國貿易行船減稅利益之處,大清國並大清國民人亦一律均沾無異。
  第五款
  現議條約一奉兩國御筆批准之后,即行遵守辦理,無須俟互換方行。嗣后仍照此條約而辦,俟再行實定擴充條約替換爲止,或由互換條約之日起,至滿十年爲止。若將滿十年之期先一年,兩國均尚未彼此備文知照,欲將此條約停止,則現定條約仍舊章辦理,以十年爲期,以后每十年均照如此辦理弗替。
  今將以上議定條約由兩國欽差全權大臣先行畫押蓋印,用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