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葡國駐澳總督賈為中國應於離葡官員不見之處及離澳門沿海界限之外緝私查私事致兩廣總督張樹聲照會

光緒六年十月初二日(1880年11月4日)

  大西洋欽差大臣·澳門地段總督賈,照覆海關礮船灣泊氹仔等處由。
  爲照會事。
  照得現據鎮守氹仔兵總稟報前來,有粵海關礮船一隻,灣泊於氹仔、過路灣相距之中。查該處有一帶海面,其內不應准查私,如其內有查私,是傷本國之主權。緣該礮船灣在此界內,經該兵總告知該礮船管駕,聲言其船不得在此灣泊,詎該管駕全不理會。等語。故本大臣即飭船政廳派伊協理官前赴礮船,囑令管駕起錨,應向船泊之海面寄錠。旋據管駕名基地理覆稱,係奉貴部堂之命灣此,並云早已有意此際開行,遂即起錨而去。等情。本大臣並不嫌怨該管駕,因管駕稱説係奉命而行,惟本大臣懇請貴部堂明言:果有此命否?抑或有人假冒貴部堂之名,而來此處據守。查該處地方除大西洋船外,概不許别國船有權在此守據。雖查私之域尚未清劃界限,〔即如界限〕分明,而界限之最迫近者,亦不許該神機礮船所據之處,任爲中國海關查私。若貴部堂果有此命,諒必有人瞞稟,因此本大臣照知貴部堂,如該礮船或别項緝私船到該處灣泊,或到别處係屬澳門港口章程所禁內,定必按照違犯章程辦理,將船扣留罰銀,儻若固違,定將該船充公。查該緝私實有逼害澳門生意,如該緝私船並無朝廷師船應有分别之記號,必將此等船作爲商船,不得視爲官船。儻該船有犯章程,必照違抗法令之律從嚴究治。
  查兹澳門及所屬地方現被緝私船四圍盤查,似與封港何異究屬無因。兹海關如此辦理,極爲繁瑣。查前數年本國有特准之情,以便查私,如果妄行太過,本大臣將來不得不按萬國公法而行,定將中國緝私船移離大西洋所屬海面灣泊。今本大臣於緝私各船如此嚴辦,實在勉强從事,非所樂爲。因知貴部堂功勳卓著,一向深爲重視,且本大臣忝任本國欽差全權兼澳門總督二職,不得不盡其本分,俾本國無辱而致合人仰重。然本大臣原無意駮論貴國查私之權,如有船裝運貨物,應到中國海關輸稅者,則該船應聽中國查私,可以如此辦法,不須薄待友國。況友國固無海關,亦無稅廠,一任各項貿易。無論海面陸路,均爲公平生意,惟在中國可視何者與國帑更爲相宜,任從設法查私,但應離西洋官員不見之處,及離本澳沿海界限之外方可行查。況辦賊一事,本大臣屬有心相助爲理,蓋此賊均爲中外之患,本大臣不獨不爲保護,亦宜驅逐嚴治,是以附近澳門村鄉亦藉庇衛。儻無本澳協助,必不能如此保護也。特是緝私員弁待走私人無殊海賊而殘害太甚,是本大臣所得諸耳聞者也。
  爲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兵部尚書·兩廣總督部堂張。
  光緒六年十月初二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