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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兩廣總督劉坤一為凡一切軍器均不准販運進出口並澳門係葡人租住事覆葡國駐澳大臣照會
光緒四年七月十三日(1878年8月11日)
爲照覆事。
光緒四年七月十二日接貴大臣照會內開:得接貴部堂來文,云云。照來文寫。爲此,照覆,並配送洋文一紙。等情。本部堂均已閲悉。查此事前接貴大臣來文,業經詳晰照覆在案。兹據照會前情,查英國條約內開:凡有違禁貨物,如火藥、彈子、礮位、鳥槍一切軍器等類,概屬違禁,不准販運進出口。等語。前此貴大臣來文所言香港有商人數名,以船載火藥來澳,駛至急(汲)水門,中國關廠不准前往。是該商人所販火藥係由香港販運,經過中國汲水門稅廠,該廠委員自應照約辦理,豈能放行?且軍火一項,係爲行軍所用,近來粵省盜賊搶劫,多用火器用火器(衍字)。前項商人所販火藥,難保非接濟賊匪,更不能不嚴查禁止也。至於來文所言:澳門原係荒野名(石)山,經西洋人前來開闢。等語。查澳門地方爲貴國人租住者,已閲數百年。當初租住之時,是否荒野石山,現在爲時已久,無可稽考。貴國人每年有應納租銀,近數十年來,貴國人於此項租銀延欠未納,中國仍聽貴國人在澳居住,是中國之大度包荒,貴國應自知之,即各國人亦莫不知之。今貴大臣昧其本來,竟欲以澳門爲大西洋自有之地,向本部堂言之不已,再三言之。抑思此土地者,朝廷之土地;督撫者,爲朝廷守土地者也。以守土之官,斷無敢擅以尺寸許人。貴大臣既爲大西洋特簡之重臣,應亦明達事理。苟設身處地,當亦知其萬不能行矣。
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順候時祉。
照會西洋施大臣。
光緒四年七月十三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