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兩廣總督劉坤一為一切軍器概不准販運進口並澳門乃中國所屬事覆粵海關諮文

光緒四年六月二十三日(1878年7月22日)

  海關諮據西洋大臣照會,由港火藥赴澳不能攔截由。
  爲諮覆事。
  光緒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准貴監督諮,光緒四年六月十日准西洋大臣照會開,云云。照諮文寫。實爲公便。等因到本部堂。准此。查此事先於本年六月十四日接西洋施大臣照會,當查英、法、美等國善後條約第三款內開:凡有違禁貨物,如火藥、大小彈子、礮位、大小鳥鎗,一切軍器等類,概屬違禁,不准販運進口。等語。又同治元年十月內准通商大臣轉准總理衙門諮行,嗣後如有洋商販運軍器進口,即查照善後條約第三款,以違禁論,將其所販軍器罰充入官。等因。均經各前部堂分别諮行查照,及出示曉諭在案。二年七月內據軍需總局詳報:嗣後無論鄉團營弁製備軍火,必須給發印照,方准買。儻敢故違,一經查出,定照通賊濟匪之例,嚴拏治罪。等由。經晏前署部堂批行,通飭遵照。又在案。是火藥等項無論華洋商人,均不得私運進口。今香港商人如果載運火藥經過汲水門稅廠,該廠委員自應查驗阻止,不得放行。
  至於澳門地方,原係中國租與西洋人居住,每年應納地租銀五百兩。道光二十八年以前,西洋人按年照納,自道光二十九年以後,積欠至今。在地方官因彼此和睦多年,前項延欠地租不肯遽行追討。儻因地租日久未納,遂欲將澳門地方指爲西洋所屬,似於情理未合。前於光緒二年二月間本部堂照覆西洋國羅前大臣文內業已詳晰言明,西洋施大臣一經檢案查閲,自可了然。本部堂即於六月十九日,將以上各緣由照覆該大臣查照在案。兹准前因,相應諮覆。
  爲此,合諮貴監督,煩爲查照,覈明轉覆施行。
  一諮粵海關。
  光緒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