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4 西班牙欽差大臣伊為請會同妥辦索威拉納夾板船失事索償事致總理衙門照會

光緒三年三月十一日(1877年4月24日)

  大日欽差駐紥中華便宜行事大臣伊,爲照會事。
  光緒三年三月初九日准貴衙門照會內稱:索威拉納夾板船失事,係未經換約以前案件,此案不能賠償之處,本衙門前次照會業經詳細聲明,自無庸再爲覆述。等因。
  查世理公法及萬國公法均載:遭難之船急宜往救,此正索威拉納一案之謂也。且此理不論有無條約,必應遵守,海宇名士皆以爲然。即如恆費德萬國公法第七十九款云:此係仁政所必有者,凡有教化各國,必須照辦者,每遇不行,自當其咎。等語。與英國一千八百五十四年英國行船章程及卜倫遮理萬國公法第三百三十三款均屬相符。試問前於索威拉納一案,照此辦否?再卜倫遮理萬國公法第三百三十四款內載:船上難民身家物件不准扣留,亦不准擾害。而索威拉納失事之時,始則搶掠物件,繼則拆毁船隻,終且拘羈難民,必待交出贖銀三百元始行釋放。本大臣現存該民人收銀字據,非懸揣之詞也。
  至來文云夾板失事係未經換約以前案件一語,殊與萬國公法迥不相侔,本大臣已屢言及之。且萬國公法更云:每遇失事,如未逾限,船東均可索償。而索威拉納失事一案,當時業由本國駐紥澳門總領事、駐紥廈門領事官二員與該地方官詳商請償,豈得謂爲逾限乎?萬國公法又云:沿海各國均應盡力設法,不分畛域,拯救被災之船,優待遭難商民,保護伊等身家産業。等語。當時已未照辦,今雖將未能獲盜之官參革數員,即得謂辦理不遺馀力乎?萬國公法以及英國一千八百五十四年行船章程第四百七十七款又云:如有某處滋生事端之事,自應着落在某處衆人身上。等因。本大臣前諮照會,請貴衙門或令地方賠償,或另行籌款以爲養贍者,即此意也。
  且索威拉納一船,價值既屬甚鉅,船上所載綢緞、銅磁、東洋雜貨、乾菓等類又係貴重之物,均有貴國江海關所具清單在本大臣處存案,亦可奉付貴王大臣驗之也。今貴王大臣屢言失物無存,豈能賠償。而本國國家必令本大臣請償,此誠進退維谷之勢也。本大臣惟有仰體本國大郡主睦鄰盛情,自應急敦友誼。且據本大臣之臆見,諒失物猶有存者,似可由本大臣設法幫辦。爲此,現擬派本國兵船一隻,並派本國一員,前往該處,與貴國所派之員,將應行辦理各節會同辦妥。推此意也,一爲本國敦好,凡貴國樂爲之事無不極力贊勷,再爲按照世理公法及萬國公法,有必須請償者,是以竭盡心力而爲之,想貴王大臣當必以爲不謬矣。
  查中國素以仁政爲心,貴王大臣自應將本大臣前次照會所稱哀恤煢獨之事再爲熟思可也。
  爲此,照會貴王大臣查照,請即見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
  大清光緒三年三月十一日
  大日一千八百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軍機處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