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 署碣石鎮彭玉等為葡人所擬澳門港口指定中國官兵船灣泊處所礙難照辦事致兩廣總督劉坤一稟文

光緒二年九月十三日(1876年10月29日)

  光緒二年九月十三日署碣石鎮彭、中軍副將尚稟,查明西洋官所擬澳門港口指定中國官兵船灣泊處所礙難照辦,逐款列摺,稟繳察覈由。
  敬稟者:
  現奉憲臺發下西洋新議澳門巡捕章程一紙,飭即查明有無窒礙,詳細酌款,明白稟覆。等因。奉此,當將所發章程傳知管帶輪船並稅釐各廠管駕官弁詳議去後。現據管帶各官弁稟稱:輪、拖船奉差前往各港埠緝私緝捕,均係遵照向章停泊,總期中外相安,不敢多生枝節。若照西洋現定章程,則各船嗣後來往澳門諸多窒礙,實難照此辦理,務祈轉回督憲。等因。□□等查,該管帶官弁所稱各節,均係實在情形,若照西洋新定章程辦理,將來必致枝節叢生,轉與公事無益。可否由□□等再行嚴飭各巡船,不得在媽閣以內查私,免致滋事端。其馀均照向章辦理,似於中外兩有裨益。
  除將西洋章程逐款列摺,先行稟繳外,理合稟請憲臺察覈施行。
  批:據稟及摺均悉,仰候將所簽各條粘連原件,照覆西洋駐澳羅大臣查照。此繳。

附件:簽覆澳門港口章程


  簽覆港口章程
  第一款
  此款拋船處所,止可議本澳商民船隻,不能議及各國官兵船隻,致礙鄰國體制。查各國貿易埠頭,商船拋泊就近行店買賣處所,官兵船隻到埠拋泊,各國亦有一定規矩,惟不能與生意船一起拋泊者,因生意船日有來往,恐有與官兵船相踫,致滋事端也。此款所立媽閣廟自東至西無界綫,實屬有礙商船來往。再查澳門地方及海道並未奉有大憲文行,與西洋國分定界址之案。合並注明。
  第二款
  緝私各船,若風晴時,在兵船所泊地方停泊亦可,若遇風濤驟起,必須駛往灣仔之內灣泊。此係爲保護人命起見也。
  第四款 第三款因中國官船無夾板船名目,是以未簽覆。
  媽閣海面之內,因生意船多,是以中國官船不在媽閣之內查私緝私,以免窒礙。若船貨已出媽閣之外,恐有奸商偷漏稅項及不遵查驗,自應照中國例查拏。至馬留洲稅釐兩廠所查出入貨船,商人自請查驗。若貨多船大、食水較深者,則有深水地方稽查;若貨少船小、食水較淺者,則在淺水地方稽查,係爲利便商人起見,不能定以浮泡爲限,以致阻滯商船,有稽時日。
  第五款
  各廠查私,已分飭各廠官船,勿到媽閣之內查私。若稅釐兩廠蝦笱艇往媽閣之內辦理别項公事,並非查私者,不能憑巡河洋差一面之詞,即指爲查私之據。如果該艇等有在媽閣之內查私,確有商船船主質證者,應由澳門總督照會前來,由中國自行察究,不能將管駕之人解交華政衙門查辦。
  第六款
  此款各廠蝦笱艇不過渡人往來及採買火食,到澳收取餉銀辦公起見,各埠大街與及水路馬頭任人便捷來往,不能限以一處。該艇無論泊何處馬頭,總之送人上岸辦公,其艇即放開離岸數丈灣泊,待其辦完公事,即喚此艇泊岸,其人落艇,即時回廠,免在該埠頭阻塞上港貨物之盤艇。至澳內商民,亦任從各處馬頭上客,豈有官船反爲限制之理?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