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 兩廣總督劉坤一為葡國教士前赴內地傳教執照應否蓋印請覈覆遵辦事致總理衙門諮呈

*光緒二年七月二十九日(1876年9月16日)

  七月二十九日兩廣總督劉坤一文稱:
  光緒二年六月十八日接西洋國駐紥澳門羅大臣照會內稱:照得前有大西洋國天主教神父咧喥前往廣東所屬海南地方傳教,本大臣准給執照,送請貴部堂蓋印,以憑轉給收執。等因。光緒二年四月初三日准貴堂照覆內稱:查外國教士民人前來中國地方傳教遊歷,所給照護一切事宜,均係承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諮行,遵照辦〔理〕。至貴國教士前來中國地方傳教,應否給執照飭行地方官保護之處,本部堂衙門並未承准總理衙門諮行有案,無憑查照覈辦。相應將原執照一紙送回。等因在案。本大臣旋即備文照會總理衙門。兹准總理衙門光緒二年閏五月二十七日照覆內稱:在各口領照前往者,其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地(官)蓋印,向來皆係如此辦〔理〕。等語。是以照會,將該執照送請貴部堂蓋印發回,轉給該教士收執前往。忖我西洋與貴國和好歷久,且前往海南地方傳教,係爲勸人爲善,原屬美事,定蒙飭行海南地方官保護矣。爲此,照會查照。等情。附送執照一紙,並配送洋文一紙。到本部堂。
  據此,事前接駐澳西洋羅大臣照會,當查西洋國雖已立約,尚未互換,即與無約之國無異。所請印給該國教士前赴內地傳教執照,未便准行,經將執照送回在案。兹復據照會前情,所有該大臣送來該國教士前赴內地傳教執照應否蓋印發回之處,相應諮請貴衙門覈明示覆,遵辦施行。

附件:葡國欽差全權大臣羅爲往海南地方傳教事發給傳教神父執照


  照録粘單
  大西洋特派欽差駐紥中國、日本、暹羅全權大臣·澳門地捫總督羅,爲給發執照事。
  兹因遵行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於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在天津設立和約章程內第十二款,將此執照交付本國人傳天主神父爲往海南地方傳教。本大臣深知該神父係我大西洋國教士,今往海面地方傳教,勸人爲善,原屬美事,是以給此執照爲憑,儻遇大清國文武大吏以及員弁,務冀驗照放行,更祈保護,以示兩國和好之誼,本大臣所原望也。須至執照者。
  右付傳教神父收執。
  光緒二年五月十八日由大西洋全權大臣澳門公署發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