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 兩廣總督劉坤一為粵省於未換約之國向不給照並請示覆事致總理衙門函

*光緒二年七月二十七日(1876年9月14日)

  七月二十七日兩廣總督劉坤一函稱:
  敬肅者:
  六月二十一日接奉粵字一百五十九號鈞函,荷指示之周詳,切心銘於無即。西洋國羅使請給教士游歷熱照一事,先於本年三月內據羅使照會,以該國天主教士擬往海南傳教,備具執照一紙,請予蓋印前來。當查西洋國雖經立約,並未互換,粵東於未經換約之國,從無發給游歷印照,經以並無成案照覆,並將原照送還。嗣於六月十八日羅使復將執照並(送)來,並據照會內稱:現准尊處文行,各口洋人領照游歷,其執照領事官發給,地方官蓋印,請即將執照用印發回,轉交該教士收執前往。等情。坤一因羅使來文聲敘含混,經即諮呈尊處示覆,並照覆羅使在案。兹祗誦來函,始知該使請給執照在粵不能如願,遂至尊處凟陳,迨事復不行,又以模糊影響之詞照會此間,希圖朦混。覈其行事,實爲狡譎之尤。粵東於未經換約之國向不給照,此端斷不可開。敝處前請示覆之文,計日內已呈鈞覽,如蒙明示不能給照,固可杜其希冀之心。或尊處姑示覊縻,不欲顯加斥絶,即請飭由坤一查照成案辦理,坤一自當以理折之,不爲遷就也。是否有當,幸賜酌裁。
  至粵省現無購辦船礮之事,將來如須購買,自當慎重辦理,以杜虛縻。
  肅此。敬請鈞安。伏祈察鑒。

附件一:葡使羅為請於執照內蓋印並飭員保護葡國教士事致兩廣總督劉坤一照會


  照録清摺
  照録西洋國羅使來文
  爲照請事。
  現據澳門副主教啞諮呈內稱:現有大西洋國天主教神父爲往廣東所屬海南地方傳教,請照會貴兩廣總督部堂,即賜印照以得前往。等語。據此,查本西洋國與貴國所立和約第十二款內載:凡入內地之人,必有執照持往。是以本大臣准給執照,給該神父收,該執照由輔政使司畫押爲據。今遵照和約第十二款,將執照送與貴部堂,請蓋印於照內,並請飭令海南地方官,照兩國和約睦好之誼,保護西洋國天主教神父可也
  合行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到

附件二:兩廣總督劉坤一為給照保護葡國教士之事未奉諮准礙難照行事覆葡使照會


  照録覆羅使文稿
  爲照覆事。
  光緒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接貴大臣照內稱:現據澳門副主教啞內稱,云云。合行照會,附送執照一張,並配送洋文一紙。等情〔到〕本部堂。均已閲悉。查外國教士民人前來中國地方傳教游歷,所有給照保護一切事宜,均係承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諮行,遵照辦〔理〕。至貴國教士前來中國地方傳教,應否印給執照,飭行地方官保護之處,本部堂衙門並未承准總理衙門諮行有案,無憑查照覈辦。兹接照會前情,本部堂礙難照行。相應將原執照一紙送回貴大臣查照,轉致主教知照。
  爲此,照會。並候時祉。須至照會者。計送回原照一紙。
  光緒二年四月初三日發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