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 葡使羅為請於執照蓋印發還以便傳教士前往海南地方傳教事致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等照會

光緒二年五月初八日(1876年5月30日)

  大西洋特命欽差駐紥中國、日本、暹羅全權大臣·澳門地捫總督羅,爲照請事。
  現據澳門副主教啞諮呈內稱:現有大西洋國天主教神父咧喥,爲往廣東所屬海南地方傳教,請照會貴部總理衙門王大臣等,請賜印照,以得前往。等語。據此,查本西洋國與貴國所立和約第十二款內載:凡入內地之人,必有執照持往。是以本大臣准給執照,給該神父咧喥收執,該執照由本大臣畫押爲憑。今遵照和約第十二款,將該執照送與貴總理衙門王大臣等,請蓋印於照內,發回以憑轉給收執,並請飭令海南地方官,照兩國和約睦好之誼,保護該傳教士神父咧喥,冀得平安可也。
  合行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計附執照一張。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文、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吏部事務寶、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沈、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署兵部左侍郎郭、工部左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光緒貳年五月初八日
  (軍機處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