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4 日國署理欽差丁為在澳招工往洋事致總理衙門照會

同治十二年二月十六日(1873年3月14日)

  大日署理欽差駐紥中華便宜行事大臣丁,爲照會事。
  接准貴衙門二月初二日來文內稱:華工凡係招往日斯巴尼亞屬地各處者,以後毋庸招往。等因。查來文內以古巴、夏灣拿分作兩處,而其實係一島,夏灣拿是古巴地方之首城也。
  查招工一案,業經本大臣於去歲十二月二十二日,將貴國工人不能受罪緣由行知貴衙門在案。無如貴大臣不肯相信,反以領事官之議論爲據,可惜之至。伏思領事官位居下官,專爲同各省官憲辦理通商之事而設,不准探聽國政,更不准干預他國公事,儻在外國有領事官私自行文他國者,一經查出,即應革職,以警效尤。且中國離該處相距數萬里,而在華之領事並未目睹其事,亦因相信新聞紙之訛言,紛紛議論。今貴衙門不變(辨)眞僞,聽信訛言,本大臣亦應詳細查察是否果有其事。竊思事之虛實,久必昭明,若以訛言爲憑率行辦理,將來本國一切事務恐被訛言所累。況照萬國公法之道,兩國辦公,不准無責成之官干預,亦不應聽其使令,方爲辦法。至古巴保護華工一節,貴國應於夏灣拿城內設立領事一員,以便稽查保護,訪察情形,隨時奏明貴國。儻貴國欲設立領事官,彷(倣)照外國定規辦理,不惟不動國家正項,每年並可得利十萬。
  伏查古巴地方不可無耕種之人,現據新聞紙勸令不可前往,意在所立合同不甚妥善,必須詳細查明,將合同妥擬改寫,以臻妥協。設有一事查出弊端,必須剔除其弊,不可裁撤此事。並非此事不好,即如偷漏之弊,事所難免,不得因有偷漏而禁通商。本大臣想貴大臣之意見亦是如此。
  查來文內所稱:凡於有賊處所,中國既不忍給外國人執照前往古巴地方,亦不可招華人前往承工,以昭公允。查古巴未靖地方止有二處,其馀地方各國人民往來遊歷,安堵如故,業經本國設法保護在案。適因夏灣拿城內有形蹤可疑之人,並無生業之徒,該處地方官當即設法訪查有無犯法事。至華工在彼各安生業,毫無蒂畏。嗣有别國之人勾結匪徒,當經該處地方官業已查拏入監,雖各國之中有聞己民犯法被獲情事,並不以此藉口,隨不准民人前往古巴。刻下中外各國人民凡在古巴者,不准前往有賊處所,其馀各處極爲安靜,往來遊歷均聽其便。若不犯本國法律,本國業已飭令地方官隨時一體保護。其富口地方並無賊匪,居民安謐如常,益見妥當。
  查近年以來,在澳門招工出洋者,較之他口甚多。今據貴衙門以澳門招工不甚相宜,本大臣無管轄該處之責,亦願飭令本國民人移於别口招工,無如貴衙門不肯允准,本大臣亦無别法,自可令其在澳門招工也。招工一事,若能妥善辦理,與兩國皆有裨益。自本國諭令嚴禁奴人作工以來,耕種需人,各處之人前往古巴承工,因訪華人作工最爲勤敏,耕種甚爲得力,故有招工之舉。惟出洋時必須定明年限,並言明每日作工不越九點半鐘,每月應領洋銀四元,每禮拜日止工,該工人是日儻欲作工得利,應歸己用。至工人之衣食與來往船費,招工者均應一併發給,若工人在外偶得疾病,招工者必須延醫調治,以昭公平。以上數節,須於合同內詳細注明,以爲憑據,如果認眞照辦,豈不盡善盡美!
  竊思貴國貧民甚衆,與其在華結黨劫掠,不如出洋承工。除陝甘回匪之外,查别股賊匪俱因被饑所逼,以致結黨成事。前經本大臣親往招工所,見工人皆甚貧寒,本大臣目擊情形,甚堪憫惻。至各省有遭髮逆者,人民稀少,若再招工,則益形減少,其未遭賊匪省分地方,饑荒貧民過多。查地方饑饉,總因人數衆多,必須將荒歉地方之民遷於豐收地方,分撥均勻,方期治理。至今貴國未曾設法挽救,出洋承工尚屬荒歉地方貧民之望。是招工之事若能持平辦理,與兩國皆有裨益也。
  再者,既有本國民人攜銀億萬前來貴國通商,貴國必有民人前往本國承工。尤善者,貴國之民困苦流離者甚多,終恐聚衆成事,若能出洋承工在外,工藝既精,又安本分,俟限滿回國時,則已化爲良民良工矣。今貴衙門輕信領事官之説爲各國之意,不知各國均有駐京大臣,若有事相商,當有各大臣會議。現今各國欽差大臣已知此案緣由,各國欽差大臣與本大臣之意見甚屬相同,毫無芥蒂。近聞貴國不遵和約,各國大臣深有不平之心。查貴衙門之意見,總以條約第十款爲不妥善。又貴衙門既准英、法兩國照二十二款章程招工,不准本國一體照辦,豈不有違和約第五十款所載潤及同沾之語而待本國次於他國也!
  來文內末稱:本大臣素敦友睦,辦事和平,此言並非虛設。本大臣實願兩國眞心和好,篤敦友誼。無如貴大臣之意見與本大臣和好之意見不同,本大臣察此情形,不勝惋惜之至。
  爲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
  大清同治十二年二月十六日
  大日一千八百七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軍機處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