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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總理衙門為中國設官稽查係明舊制應俟商議妥協再互換條約事致俄國公使倭良嘎哩函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873年1月26日)
十二月二十八日致俄公使倭良嘎哩函稱:
前接貴大臣來函內稱:貴國與大西洋國所議和約因兩國欽差商議未協,惟惜阿公使彼時由天津動身太急,此事遂未能辦。同治五年大西洋國向本國行文,託本國代解此未協之處。彼時本大臣未能如志,現在大西洋國全權大臣爲此節復行文到本大臣,蓋因此和約第九款仍未議妥,若用此續增代條與和約聯屬,或可避第九條之疑難。本大臣將大西洋國所擬續增代條隨函附送貴大臣查覈,務即覆知。等因前來。嗣復派李繙譯來署,經本王大臣將此事情形詳述大意,並將本衙門前致奧國嘉大臣節略鈔交李繙譯送閲,復承貴大臣親赴本衙門面談。
查大西洋國在中國澳門地方租住通商,向爲各國所共知。中國舊制於該處設有官員,稽查一切,亦屬共見。現在大西洋國既與中國換約,中國衹以條約內設官一條不得不照舊制辦理。中國所以設官之意,亦不過因此稽查販賣人口出洋走私等弊,與大西洋國毫無防礙。大西洋國即與中國換約和好,如遇與中國有損礙之事,尚應幫助,豈有不願中國仍舊設官稽查之理?是設官一節,在中國係申明舊制,並非另出新議,在大西洋國亦無不便之處。大西洋國在中國租地通商最久,又兼貴大臣屢次親至本衙門來説,原是一番美意,中國豈有不願及早完結之理?惟仍舊設官一節關係緊要,既換條約,不得不將此商議妥協,現在若將此條議定,即可立時換約。中國用意極爲平和,並非不願大西洋國在澳門居住通商,亦非不願換約。貴大臣素稱精明,必能洞悉此中委曲,即希轉達大西洋國大臣詳察此情,俟將設官一事彼此平心商酌妥洽,即行議換可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