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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俄使倭良嘎哩為葡國另擬代替第九款之條以解換約之礙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872年12月23日)
十一月二十三日俄國倭良嘎哩函稱:
同治元年貴國與大西洋國立定和約,其內聲明,此和約御筆批准,應二年之中互換,隨於同治三年,有大西洋國阿公使至天津面見貴國爲此事所欽派薛、崇兩全權大臣,因兩國欽差商議未協,此事遂未能辦妥,此情節貴王大臣已知之。於同治六年四月初七日,貴王大臣向各國駐京欽差大臣行文皆甚明晰。惟惜阿公使彼時由天津動身太急,遂致將所議者擱置,否則或將兩相未協處明白分晰,便可合同。爲此,貴國大皇帝與大西洋國大君主雖將和約批約批准,而兩國未能互換。
同治五年大西洋國向本國行文,託本國代解此未協之處,因其妨礙辦理立約所行各節。本國因與兩國和好,飭令本大臣會同貴王大臣商議,若無格外難處阻礙,竭力辦妥此事。惜彼時本大臣未能如志,至今此事仍然照舊。現在有大西洋國全權大臣爲此節復行文到本大臣,蓋因此和約第九款仍未議妥,若用此續增代條與和約聯屬,或可避第九款之疑難。此續增代條當與和約分解不開,其勢與和約相同,以免第九款之行,直俟將第九款議妥。似此中道辦法,即將互換和約所應行而至今仍未辦之各節使之可行,兩國商民乃可獲該和約其馀各條之益處。
本大臣將該國所擬續增代條隨函附送,敬請貴王大臣查覈。此案如有可行者,務即照覆本大臣,以便本大臣於照覆大西洋國駐紥澳門全權大臣之先,會同貴王大臣相議。
專此,奉佈。
附件:葡國擬設續增替代之條將條約第九款暫且推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