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1046 兩廣總督瑞麟為仍在拱北灣附近擇定泊船處所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五日(1872年12月5日)
十一月初五日兩廣總督瑞麟函稱:
澳門大西洋喏使移置巡船一事,前於本月十一日詳佈一函,八月二十八日接奉密示,又經麟具覆馳遞,諒登鈞覽。九月二十二日再奉第一百號來函,謹悉一切。此事自五月以來,屢與喏使據理辨(辯)駮,一面添派輪船在澳門附近一帶認眞查緝,於理喻之中隱寓勢禁之意,喏使理絀詞窮,漸知省悟。昨有來文內稱,如以所移泊船之處爲未當,未嘗不可另行擇地灣泊,請派委員前往相度辦理。等語。不敢再提劃分界址字樣,明係自欲轉圜。麟等當派副將彭玉、候補知府何世俊、知縣周家瑜前赴澳門,審察地勢,仍在拱北灣附近海面擇定泊船處所,與原泊地面不甚相遠,堪以扼要查私。該員等即知會喏使與西洋理事官勘明,復向喏使當面言定,遂於九月十八日將釐稅兩廠巡、拖各船一律移回灣泊。兹據該員等回省稟覆前來。
此次西洋喏使初實有意生事,盛氣囂張。急之則恐啓釁端,縱之則有礙大體。麟等再四思維,不動聲色,惟以理直之詞,折其驕悍之氣,堅持數月之久,仍將各巡船安置妥貼,皆賴貴衙門指示周詳,用能事機就順。謹將現辦情形專肅馳佈,以慰廑懷。
至九州洋在拱北灣之外,係澳門東北要道。前派輪船駐泊查察走私所向,即往追拏。今各巡船移回拱北灣近處,較九州洋更易得力。合併奉覆。敬請勛安。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