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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總理衙門爲中國願意早日與葡互換條約惟設官之事仍鬚酌度妥協辦法事致奧國公使嘉理治節略
同治十一年七月初十日(1872年8月13日)
七月初十日致奧國公使嘉理治節略稱:
昨晤貴大臣,述及大西洋大臣因前與中國所議和好條款尚未互換,囑由貴大臣代詢中國是否願意早換各節,本大臣等聞之,甚爲幸悅。
查大西洋之在中華最久,交誼亦最深。前此兩國大臣所議條款,本王大臣極願早爲互換,以垂永久。中國澳門地方,既經大西洋國居住多年,其從前如何居住及如何彼此相交,中外均知,中國自與各處通商口岸一律辦理,並無不願大西洋居住之心。其原議條款內既載明中國仍設立官員,自應仍照中國舊制。本王大臣特爲開誠相告,俟大西洋大臣前來商辦妥協,即可互換條約。至所設官員,原以稽查一切,於彼於此均屬有益,固爲大西洋大臣所深悉。如拱北灣小馬溜州一帶所設巡船,關繫盤查緝私要務,何以大西洋有欲從中阻撓者?恐非大西洋大臣本意。此節亦希貴大臣轉致大西洋大臣,詳求事理之平,細審主客之分,酌奪妥協辦法,毋使兩益之事有所妨礙。是爲至要。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