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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兩廣總督瑞麟為查明葡人在灣仔搭寮原因事致廣東布政使等札文致廣東巡撫諮文
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三日(1872年6月18日)
札查西洋人在灣仔搭寮先請稟覆並諮行由
爲飭遵諮會事。
同治十一年五月初九日,接駐澳西洋大臣喏哪
照覆內稱,接閲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貴閣部堂來文內開,據香山協羅副將福安、香山縣田令明耀會稟稱,云云。照來文寫。是以兹將原由直白照覆,望爲釋疑。等情。並配送洋文一紙,到本閣部堂。
據此,查此事先據香山協羅副將福安、香山縣田明耀等合稟,當經照會該大臣將灣仔地方西洋人所蓋棚寮撤去在案。兹據照覆內稱,灣仔地方所搭棚寮,原因該處及楊姓之人遇有賊匪搶劫,或不戒於火,均邀西洋兵救護,屢次捉獲賊匪,送交澳門監禁,因設有水車在於該處,恐遭風雨,故搭棚寮停放。又恐被匪搶竊,方欲將棚改爲屋宇,撥兵看守,此爲預防賊匪火災,恐緩不濟急起見。等語。
查楊姓人捉獲賊匪,因何不解送地方官審辦,轉交澳門監禁?該處地方,從前西洋人是否建過屋宇?現係楊姓稅地,西洋人初時搭寮,何以置之不問?究竟西洋大臣所稱各節是否屬實?極應再飭查明稟覆覈奏。
除香山縣遵照札內事理,會同逐一查詢明白,並查明該處水師營汛官地之外,是否概係楊姓稅地?契據現係何人管理?繪圖注説詳晰據實稟覆,以憑覈辦,毋稍草率玩延及諮行查照外,合就札飭札到該司道,即便查照毋違。
一札東布、按二司、督糧道,〔毋稍〕玩延。及札東布、按二司、督糧道查照外,相應諮會。爲此,合諮。
一諮東撫部院。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