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1042 兩廣總督瑞麟為查明灣仔地方所搭棚寮原因事致香山縣知縣田明耀等札文
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一日(1872年6月16日)
札飭查明灣仔搭蓋棚寮稟覆由
爲札飭事。同治十一年五月初九日接駐澳西洋大臣喏哪
照覆內稱,接閲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貴閣部堂來文內開,據香山協副將福安、香山縣田令明耀會稟稱。云云。照來文寫。是以兹將緣由直白照覆,望爲釋疑。等情。並配送洋文一紙到本閣部堂。
據此,查此事先據香山協羅副將福安、香山縣田明耀等會稟,當經照會該大臣,將灣仔地方西洋人所蓋棚寮撤去在案。兹據照覆內稱,灣仔地方所搭棚寮,原因該處及楊姓之人遇有賊匪搶劫,或戒於火,均邀西洋兵救護,屢次捉獲賊匪,送交澳門監禁,因而設有水車在於該處,恐遭風雨,故搭棚寮停放。又恐被匪搶竊,方欲將棚改爲屋宇,撥兵看守,此爲預防賊匪、火災,恐緩不濟急起見。等語。
查楊姓人捉獲賊匪,因何不解送地方官審辦,轉交澳門監禁?該處前西洋人是否建過屋宇?現係楊姓稅地,西洋人初時搭寮,何以置之不問?究竟西洋大臣所稱各節是否屬實?極應再飭查明稟復覈奏。
除札香山協縣遵照外,合就札飭到該縣、副將立即遵照札內事理,會同文、營員逐一查詢明白,並查明該處水師營汛官地之外,是否概係楊姓稅地,契〔據〕現在係何人管理,繪圖注説,詳晰據實稟覆,以憑覈辦,毋稍草率玩延。切切。特札。
一札香山縣、香山協。俱爲馬上飛遞。
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一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