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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等奏陳原派前往商辦澳門一事之日國使臣瑪斯病故請從緩相機另辦摺
同治八年十一月十一日(1869年12月13日)
臣奕訴等跪奏,爲籌辦廣東澳門一事,因原派前往商議之日國使臣中途病故,無人接手經理,擬請從緩,相機另辦,謹將前頒國書敬謹繳回內閣,恭摺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衙門前因廣東澳門地方於前明嘉靖時爲大西洋國佔住,迨至國初,定議改輸租價。道光二十九年該夷目效尤驕縱,釘關門,逐丁役,而租價亦抗不交納。同治元年大西洋浼法國先容請立和約,自元年至三年,一切已有成議,獨澳門設關一節不能商妥,約仍未換。臣等因聞總稅務司赫德言及大西洋國近頗貧窘,如能乘機設法辦理,澳門可望收回。並知日國使臣瑪斯於大西洋國情形最爲熟悉,因值瑪斯回國,正有機會可乘,當令赫德商之,瑪斯欣然允諾。所有籌辦原委,業於七年閏四月二十日恭摺密陳,奉旨:依議。欽此。欽遵。援案請頒國書,由臣衙門寄交瑪斯祗領齊往。聲明儻或事有中變,所齊國書即毋庸遞,其議需經費亦不能撥給。於五月初七日續奏,並附片聲明,派稅務司金登幹隨同瑪斯前往幫辦各在案。
嗣因大西洋國忽有變故,瑪斯不克前往辦理。至本年正月十四日接總稅務司赫德申呈,據稅務司金登幹函報,瑪斯於上年十二月間病故。 此事或改交出使之蒲安臣接辦,或徑交金登幹接辦,或俟大西洋國使臣前來議約再辦,請爲示覆。臣等以蒲安臣係派往有約之國出使,事未完竣,金登幹係幫辦稅務之人,均未便派辦此事。現在瑪斯既已病故,經理無人,且大西洋國及各國均未知有此舉,自可暫行停待另候籌商。當飭赫德信致金登幹,令將前頒國書暨文件繳回,所議經費銀兩亦毋庸豫備。兹於十月二十八日據將前頒國書並臣衙門所發文件一併申繳前來。
臣等查,大西洋國約雖議定,因設官澳門一節未能商妥,迄末互換,將來大西洋國變故稍定,伊必仍來商議,應俟彼時再行設法辦理此事。
除將原頒國書敬謹封送軍機處繳回內閣外,所有辦理緣由,謹繕摺密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同治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軍機大臣奉旨:依議。欽此。
十一月十一日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