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 總理衙門為陳述辦理澳門各情形事致兩廣總督瑞麟函

同治八年三月(1869年)

  致兩廣總督瑞
  澄泉閣下:
  三月十六日接閲來函,得悉英法領事談論澳門之事,經閣下相機答覆,並密陳可慮各情,卓識遠謀,曷勝欽佩。所有本處籌辦此事顛末,特爲閣下縷晰陳之。
  澳門地方在前明時即爲大西洋人借住,迄今二百馀年。從前歲納租銀五百兩,自道光二十九年該國夷目率兵釘關門、逐丁役,歲租抗不交納,而仍在該處盤踞。同治三年本衙門前大臣薛、通商大臣崇,與大西洋換約,因爭論中國在澳門設官一事,不能定議,未與換約。前年冬間,赫總稅司屢言大西洋國勢漸窮迫,聞别國有欲租買澳門者,設或事成,殊難辦理,不如中國先籌出創建礮臺經費,令將駐守洋兵撤回,交還澳門地方。適值日國公使瑪斯將回本國,亦言及此事,並謂中國待渠不薄,願極力作成以爲報答。本衙門以大西洋尚未換約,若不趁此機會辦理,將來别國乘便與大西洋私相授受,未便置之不問,更難辦理。因與瑪使及赫稅司籌商,議令大西洋將澳門交出,由中國設官治理。所有洋官洋兵一概撤回,其原建礮臺衙署、原存器械及已修橋梁各項經費,由中國籌給銀一百萬兩。該國若肯照辦,即與換約。因於瑪使啓行時給予照會,令其體察照辦,並將辦理情形奏明在案。
  今正接赫稅司申呈,瑪使於去年十二月病故,其遲遲未能速辦者,因呂宋本國有變之故。本衙門業已劄覆該總稅司,現在原議無人,即將此事停罷,毋庸再辦。刻下赫總稅司似尚有希冀辦理之意,來書所言羅領事談及何妨酌酬經費。等語。或即由彼從中挑逗而來,因以爲利也。
  復查上年七月間大西洋使臣唦遞來照會,欲與中國互換條約。彼時未得瑪使如何辦理確信,因給予照覆,約俟明春再行商辦,以阻其行。刻已屆所約之期,難保不再申前議。若將來與該國換約時,惟有以該處係中國之地,應仍由中國設官,照前薛、崇大臣所爭之事,堅與辨論。惟來函謂西洋人居澳門相安已久,在彼抽釐等事從無阻難,此説本處未得其詳。澳門既在彼抽釐從無阻滯,何以並不籌議飭令澳門同知等官赴任料理一切,以爲規復張本。從前總稅司所以勸辦此事,亦以澳門藏奸漏稅,不能過問爲辭。誠如來書所云,即可間執其口,而大西洋將來議換條〔約〕,閣下將現在何處駐紮,在彼抽釐,及能否擇人而任,即令同知還駐該管地方。除賦稅一時難徵,馀事有無善策經管之處,逐一詳細覈議示知,是爲至要。
  專此,密覆。順頌勛祉。
  堂銜
  同治八年三月 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