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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等奏報接據葡使照會請准派員商辦和約先行酌覆摺
同治七年九月(1868年)
奏爲接據大西洋國使臣照會,請准派員商辦和約,謹將先行酌覆緣由恭摺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於本年七月間接據三口大臣崇厚函稱,據接到大西洋國使臣
唦寄來呈遞臣奕〔訴〕照會兩件,由該大臣轉遞前來。臣等查,閲該使臣照會,一係奉其本國君主委令總督澳門地門(捫)各地方,帶有簡書爲據,一係簡授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並稱同治二年已經兩國畫押之和約章程亦奉有便宜權柄,托委更易,再商新約,與中國所簡全權大臣將互換約內相異之事商定妥辦。等因。
臣等查,同治二年大西洋國派使來津商立和約,定有款目,因臣等欲將澳門設法仍歸中國,是以於該處設官一節未能議妥,該使臣悻悻而去,當將辦理情形奏明在案。迄今和約並未互換。本年日國使臣瑪斯回國,因其與大西洋情形向來熟悉,所有澳門原建礮臺、兵房一切,議令瑪斯設法向大西洋説明交出,並將原有洋兵撤回,以便中國設官,從新經理。旋經臣等與瑪斯及總稅司赫德籌定辦法,將同治二年原定大西洋條約刪改增添,另繕新本,續派英國稅司金登幹寄交瑪斯辦理,並知照蒲安臣及志剛、孫家穀,以便行抵該國時就近辦論。其約內刪改增添之處,悉皆牽涉澳門,亦經臣等詳細奏陳在案。
今大西洋國使臣照請商定條約,而瑪斯承辦澳門一節能否照辦,尚未得有准信,是該使臣所請更立新約,現在無從辦理。臣等公同酌覈,並與總稅司赫德熟商,先給該使臣照覆,以該使臣既願將舊約更易新約,自係該國深知中國必欲將不妥之處先行更正。惟此事中國於該使臣未到之先業派出使大臣前往,且計此件照覆到日,已在封河之後,須俟明春再行商辦,以緩該使臣來津之行。當由臣等繕就照會,遞交三口大臣崇厚,轉寄該使臣查照。
伏思該使臣照會所稱將互換約內相異之事商妥決辦,自係暗指澳門設官而言,儻欲藉此轉圜,與前遣瑪斯往辦之議並不相背。第近聞瑪斯本國有事,大西洋是否牽涉,無從得知,瑪斯所議能否有成,亦難逆觀,應俟續有信息,再由臣等相機妥商酌辦。
所有臣等酌覆緣由,謹鈔録大西洋國使臣照會兩件、臣等給該使臣照覆一件,恭呈御覽,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