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 總理衙門為換約事宜俟明春再為商辦事致葡使照會

同治七年八月十九日(1868年9月24日)

  八月十九日給大西洋照會稱:
  同治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准貴大臣照會內稱:本大臣欽承簡授,以欽差在中國全權大臣便宜行事。本大臣身有便宜之權,不但爲商定新期,以便在天津互換同治二年已經兩國畫押之和約章程,亦奉有便宜權柄,托委更易在天津已立之約,又能再商更立新約。本大臣無不勉力與中國所簡全權大臣,將所阻互換約內相異之事商定,能何妥當決辦,此誠本大臣之意也。本大臣敬候貴親王便時准派全權大臣,與本大臣彼此商辦此件要事。等因前來。
  中國與大西洋國和好數百年,期永遠不絶,實爲本王大臣之所願討者。其向日未能將條約互換者,並非中國不願立有和好之約,因澳門中國設官章程體制應細加斟酌,及兩國取益防損之事商訂至妥,以便互換。緣立約乃永遠和好之事,必須盡善盡美,勿存稍有不妥之處,方可免日後或有辦爭。故須於未換約先,預將不妥處更正至妥,方期永遠和好,否則恐非永敦和好之意。
  在先所來貴國之兩位大臣,均無更正之權,以致至今屆換約之時,未能辦理。來文所稱奉有便宜權柄,更易條約,又能再商更立新約等語,甚爲妥便,且貴國托貴大臣將舊約更易,再立新約,自係貴國以爲中國必定欲將不妥處先行更正,再爲換約,爲是本王大臣更爲欣悅。彼此意見相同,商立新約自無難辦之處。惟貴大臣未到之先,中國已經派有出使大臣前往。且此文到貴大臣處,計已到封河之時,是以不即遽煩貴大臣前來商酌,一俟明春開河時,本王大臣再行備文告知一切,方能將善後事宜商辦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