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總理衙門為送交葡國國書並刪改之和約請代遞事致日國瑪使照會

同治七年五月(1868年)

  照録給日國瑪使照會
  爲照會事。
  案查澳門一事,前經本王大臣囑赫總稅司與貴大臣疊次面議酌定,俟貴大臣回國後,與大西洋國妥商,將澳門地方以及原建之礮臺、文武衙署、兵房公所以及原存礮械並橋梁道路歸中國派員管理,以一自主之權。所有大西洋與中國交涉事件,照通商各口章程辦理。其應需銀數及各項條款,由本王大臣定議奏明,請旨辦理。當於本年三月十七日照會貴大臣在案。
  兹本王大臣查,中國與大西洋國原議和約,先因澳門事未商妥,不能互換,所有和約內牽涉澳門各事,必應分别刪除添改。本王大臣現已逐一酌定,並於約尾增設專條,令赫總稅務司細加斟酌,俱屬妥當可行。此事貴大臣允諾在先,足徵彼此睦誼久而愈摯,本王大臣實深欣佩。惟此次代中國輸澳門事件,若不請旨頒發國書,雖昭信守。今本王大臣秦蒙大皇帝敕撰致大西洋君主大西洋國書一封,由貴大臣帶往大西洋遞交,以便商辦事件。理合將國書敬謹封固,並將酌定中國與大西洋應換和約漢文、洋文各一份,一併封固,派稅務司金登幹親交貴大臣查收,恭賫前往。金登幹係奏明作爲貴大臣協理之員,應隨赴大西洋,以便照料一切。
  再,約內刪除添改各節係妥商定議之件,不能再有更改。將來貴大臣行抵大西洋後,如此事未能照辦,國書即可毋庸遞交,經費亦照原議無須撥用。相應一併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右照會大日斯巴尼亞國前任欽差全權大臣瑪。
  同治七年五月 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