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 總理衙門為送上照會瑪使文稿希閲後送回事致總稅務司赫德函
同治七年五月(1868年)
致赫總稅司
逕啓者:
兹送上照會瑪大臣文稿一件,希閣下細閲一過,如無更改之處,仍將原稿封回,以便繕寫。
專此,佈達。順候日祉。
成、方總辦銜
附件:總理衙門爲即照所擬在通商口岸借用銀兩事致總稅務司赫德札文 同治七年五月(1868年)
照録給赫德札
爲札行事。
同治七年閏四月二十七日據總稅務司申稱,澳門之事在先已允將該國在該處之工作等經費銀一百萬兩一齊交清,並預備辦此事銀三十萬兩同時交出,兩項共計銀一百三十萬兩。本司擬俟八年二月間在廣東交清,若擬分年交銀,該國定不欲辦。既須一時交清,則只有兩樣辦法方能照全數發給。臚陳辦法,申請示覆前來。
本衙門詳加酌覈,除所擬先由海關措銀存寄粵庫及借用外,本國銀約四年內本利清還兩層毋庸議外,如果澳門之事悉照本衙門覈定章程辦理,大西洋國毫無異議。應即照總稅司所擬,在通商口岸借用一百三十萬兩,一分起利,兩年內連本帶利清還。由各海關於同治八年按月發給總稅司銀六萬七千一百六十七兩,同治九年按月發給銀六萬零六百六十七兩,計二十四個月內本利共計銀一百五十三萬四千兩,全數還清。惟此項息銀係按一分計算,爲數不少,如能辦理得當,再有減省,更屬相宜。至此事係總稅司與瑪大臣當面言定,不能更張,儻事有中變,自無庸撥給經費,並無絲毫費用,所借銀兩即作罷論。
再,現商借銀,一切業經本衙門於本年五月初七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相應一併札行總稅務司欽遵查照可也。切切特札。
右札按察使銜總稅務司赫。准此。
同治七年五月 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