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總理衙門為澳門之事尚未議妥望格外慎密事致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

同治七年閏四月(1868年)

  致三口大臣
  地山閣下密啓者:
  前月初四日寄去津字三百六十五號一函,計已早登青睞。彼時因澳門有另商事件,故有稍遲旬日之説,今已擬就照覆大西洋底稿,希即察入所擬,云云。實因現辦澳門事尚未能定局,不得不放活以作宕懸,此中顛末特爲閣下縷陳之。
  查大西洋借住澳門,至今二百馀年,承平之時,歲納租銀。自道光二十九年後,乘中國多事,掯租不交。上年閣下及覲唐辦理換約,因爭論澳門設官,議遂未成,約亦未換。去冬赫總稅司累向本處言及,大西洋國勢漸窮〔蹙〕,若乘時動之以利,澳門可望收回。今春日國瑪斯任滿,將欲起程,亦向本處言及此事,並稱中國待渠不薄,渠願極力作成此事,藉圖報答。因與赫總稅司籌商許久,於審度時事之中,得彼此牽制之計。彼所希冀於我者,換約通商也。趁此時約尚未換,彼來相求,我則於當日原議條約內擬定應留應刪若干款,即於各款後另立專條,言明收回澳門,由中國設官治理。籌給原建之礮臺、衙署及原存器械、已修橋梁各項銀若干兩。其大西洋之官員、兵弁一概撤回,所有原住澳門之大西洋人仍准留住,即作爲通商口岸。等情。彼肯照辦,即與換約。故本處於今春瑪斯回國時,曾將前項各情給予照會,先言大略,後再由本處酌定銀數,開具條款,奏請辦理。昨赫總稅司來署面稱,瑪斯現有回信,據稱此事可有把握。當即一面籌商各節,一面酌易原約各條,俟一切定議,再鈔録寄閲。
  此次尊處應覆大西洋照會,允之不可,拒之又不可,頗難著筆。因與赫稅務司商酌,擬一底稿,詞語了而不了,未書明暢,然止欲藉作延宕之計,以便瑪斯在彼辦理此事。望祈酌覈,如以爲可,希即照録登覆。
  至此事密之又密,即本處商議,局中不過數人知之。緣彼國窮蹙,欲棄斯地,垂涎者不止一國。若我議未定,忽被漏洩,即不免有從中作梗者,思以敗其事,而轉得以自遂其謀也。務望格外慎密爲禱。再,照覆擬底衹有出語,希將來文全行裝敘前面是要。
  縷此,佈臆。即頌勛祉。
  堂銜
  同治七年閏四月 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