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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總理衙門為將中國在澳門設官治理等事由寄交以便其與葡使酌辦事致日國瑪使照會
同治七年三月十九日(1868年4月11日)
照録給日國瑪使照會
爲照會事。
所有澳門一事,中國尚未與大西洋議妥辦結,貴大臣願因回國之便從中調處,足徵睦誼。
查澳門本係中國地方,久經大西洋人在彼租居,歲納租銀五百兩,並建有官署、礮臺等項,現在中國仍將該處設官治理,以一自主之權,若不酌給修費,大西洋國未免賠累。兹擬將該處所有大西洋原建之礮臺、文武衙門、兵房各項公所以及原存礮械並已修橋梁道路,均歸中國派員駐紮管理,統共酌給修費銀若干兩。此項交清,大西洋應即將原設之官員兵弁全數撤回,不得再行派人駐守。至治理地方,設關徵稅,一切事宜統由中國自行辦理,大西洋不復干預攙越。若該處與大西洋有交涉事件,即照通商各口現行章程,一律辦理。
以上大概事由,貴大臣與大西洋國妥商,俟本王大臣另將議定銀數及各項詳細條款開單照會,由赫總稅司寄交,以便貴大臣與大西洋國逐條酌覈,覆知本王大臣定議,奏明請旨派員在粵兩相交割。想貴大臣素爲各國所推重,自必能持平辦理,永保遵守也。
爲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日斯巴尼亞國前任欽差全權大臣瑪。
同治七年三月十九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