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總理衙門為凡日國商船自通商各口前赴呂宋海口准每四個月納鈔一次事致瑪使照會

同治七年三月十七日(1868年4月9日)

  照録給日國瑪使照會
  爲照會事。
  前經貴大臣面請將日國船隻自呂宋海口前赴通商各口,按照前赴香港,准每四個月納鈔一次,本衙門因其中尚有未盡事宜,未便遽爾照辦。現屆貴大臣交代起程之日,因思兩年以來,貴大臣於兩國交涉事件俱能心存和好,即於各國應辦事宜亦能持平襄助,本王大臣實所欣佩。兹特將船鈔一事先允照辦,以明本王大臣與貴大臣永敦睦誼之意。此後凡有日國商船自通商各口前赴呂宋海口,均准每四個月納鈔一次。
  除分别諮札辦理,並俟定有開辦日期另行照會外,特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日斯巴尼亞國欽差全權大臣瑪。
  同治七年三月十七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