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1004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為將設官章程續增之款先為擬定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六年四月十五日(1867年5月18日)

  四月十五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稱:
  前日接奉津字三百零三號鈞函並鈔示給與各國照會底一件,具悉種切,仰見籌画精詳,先發制人之意,曷勝欽佩,並飭擬作覆函,仍倣照二月內覆信之意,堅持前説,酌度辦理。崇厚詳閲録示給與各國照會,逐層明晰。此時俄、法等國難保不將我處照會翻繹洋文,寄知阿使,是以即就照會內所雲各節,一一函覆阿使,俾知始末緣由。其結尾仍以中國設官章程體制續增一款之言,再爲敘明,仍堅持前説,聲明並無不換約之意,看其如何行止。或者該使知我處已將前次換約遲延之故詳細照會各國公使,不能再施詭計,並可預杜法國新公使代爲饒舌,亦未可定。
  兹將擬就致覆大西洋阿使信底呈覈,是否〔有當〕,乞示遵爲荷。
  再查大西洋原立條約第二款內載:所有前廣東之澳門彼此執政商辦各事,無論何時何處,或刻或寫,或兩面口訂之規,現在既已新定和約章程,由兩國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公同妥定,畫押鈐印,將來祇此爲憑,彼此均應遵照新章辦理,一切舊章自應革除,永遠不得别有異議。等語。是從前所議澳門地界及租價銀兩各節,無論何項規條,此時已成廢紙,未便再有他議。現在所可辯論者,誠如鈞諭,獨澳門官權一節能爭到手,寫爲國體攸關。崇厚本擬俟該國阿使來津,先擬另立專條與之力爭,如能就範,即當與之換約,儻再固執恃强,即請尊處照會各國公使,援照該國第五十三款內載之語,彼此約請同有和約之别國大臣從中剖斷,彼時亦不致大爲決裂。且現在尊處業已預先照會各國在案,諒法、俄兩國亦不能十分爲其挾制。惟查此次來信內並不提及未經議定之澳門官權應如何預爲言明,祇以兩國預言重大之事妥辦完結空詞致詰。揆其居心,恐我處誘其到津,有欲刪改和約之意。雖前信言明續增一款,伊總未知所立何款,是以未肯冒昧前來。今我處仍堅前説函覆,諒伊終不能釋然於心,仍屬行止難決。崇厚愚見,不若此時竟將續增之款先爲擬定,附入函內寄閲,如彼並無他説,欣然而來,固屬一氣呵成,即尚有更改詞語之處,伊亦必可起程北來,或再專函前來商議,尚可設法轉圜,不致空言往來,徒費筆墨。兹將另擬專條一紙鈔呈鈞覈,如此時專爲官權體制一事並無别議,事尚易於就範,不識有當否,統乞裁酌是荷。
  再,如以爲可行,則覆阿使信函結尾應將現擬專條鈔寄各情詳布。兹另擬覆函底稿一並呈覈。

附件一: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爲及早來津將專條立定事覆葡使函底稿


  照録清摺
  啟者:
  四月初五日復接貴大臣三月十六日由澳門來函,欣知本大臣二月十七日寄上兩信,均經雅照。查前函所雲在津互換和約一層,均已講解明晰,不意貴大臣接信之後,尚屬疑慮,不能准定行止,並欲於未來天津之先,將和約章程始末緣由各情節切實詳明不諱。等語。本大臣詳加披閲,知貴大臣心懷未釋,不得不再爲切實聲明。
  溯查同治元年貴國基大臣來華議約,我國大皇帝特派恆前大臣會同本大臣辦理,於是年七月間議定條約五十四款,公同畫押蓋印。定約甫及月馀,旋於八月間准基大臣照會,以英國寶順洋行商人奉貴國派充天津領事官。等因。當經恆前大臣覆以商人不得充領事官一節,條約第八款載之甚明,甫經定議,不應遽爾違背。且條約未換,亦非貴國應派領事之時。等語。去後。此件未據照覆。
  嗣於同治三年五月間將屆換約之期,貴國派阿大臣來津,我國大皇帝特派薛大臣來津,會同本大臣辦理換約之事。當因貴國前派寶順行商人充領事官一事顯背條約,並以第九款澳門設官一節,將來中國仍應照約在該處設官,若不將如何設官之處預爲言明,難免日後違悮,是以將應議各節面與前阿大臣商議。不料前阿大臣並不與商,即時怫然而去。旋遞到照會一件,內附《預言明》一書,遂即起程回澳,其書內繫責中國以必有不換約之意。當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覆以條約未換以前內有取益防損之事,理應商辦妥善,並非預有不換約之定意。等語。照覆在案。並將中國與貴國並無不欲換約之意詳晰照會俄、英、法、美各國大臣查照。自此以後,迭次來函辯論,經薛大臣與本大臣將條約逐層講解,並邀前阿大臣來津互換,可見中國並非别有他意。
  上年冬間接到貴大臣照會,得悉新授全權大臣自必聰明特達,實深欣慰。是以二月間覆函內已將並非中國不肯換約之意切實言明,不過俟貴大臣來津後,將中國設官章程體制細加斟酌,續增一款,以便條約同時互換。兹本大臣擬就專條一款,預爲寄送貴大臣查照,以明中國並無他意,不過將澳門設官章程體制詳晰載明,想貴大臣聰慧過人,自必深明此意。本大臣深願貴大臣及早來津,將專條立定,彼此畫押鈐印,即可互換條約,一體遵守也。
  專此。即頌吉祉。

附件二:《中國設官章程專條》


  照録清摺
  專條
  一、同治元年,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彼此各派全權大臣議立和好貿易章程五十四款,畫押蓋印,應俟兩國大臣互換後一體遵守。惟第九款約內所載澳門仍由大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等語。一款。
  現查大清國並無領事等官名目,向不懸掛本國旗號,自應任憑在中國澳門地方仍設立四五品官員,或旗或漢,管理該處中國民人,稽查船祇事務。如該處遇有大西洋國商民人交涉事務,皆按照各國商民在中國通商各口章程應由大清國所設官員與大西洋國駐紮官員彼此會同秉公辦理,不得稍有欺壓,以敦兩國友誼。
  現因互換條約之期,爲此另立專條,續載同治元年議立條約原本之後,仍彼此畫押蓋印爲據,一體刊刻,永遠遵照,以昭信守。
  同治 年 月 日、降生 年 月 日在天津立。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