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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總理衙門為申敘葡國換約前情事致美英法俄德等國照會
同治六年四月初七日(1867年5月10日)
四月初七日給美國照會稱:
案查同治元年大西洋國基大臣來華議約,中國大皇帝簡派恆大臣會同天津崇大臣辦理,於是年七月間議定條約五十四款,公同畫押蓋印。定約甫及月馀,旋於八月間准基大臣照會,以大西洋令英國寶順洋行商人暫充天津領事官。等因。當經恆前大臣覆以啇人不得充領事官一節,條約第八款載之甚明,甫經議定,不應遽爾違背。且條約未換,亦非大西洋應派領事官之時。等語。去後。此件未據照覆。
嗣於同治三年五月間,大西洋國互換屆期,特派阿大臣來津,中國大皇帝簡派薛大臣赴津,會同天津崇大臣辦理換約之事。薛、崇大臣因大西洋派寶順行商人充領事官一事顯背條約,因思第九款澳門設官一節,將來中國仍應照約在該處設官。若不將如何設官之處預爲言明,難免日後違悮,致啟爭端,當將應議各節面與阿大臣啇議。不料阿大臣並不與啇,即時怫然而去。旋遞到照會一件,內附《預言明》一書,遂即起程回澳,其書內係責中國以必有不換約之意。本衙門當覆以條約未經互換以前,內有取益防損之事,理應啇(商)辦妥善,並非預有不換約之定意。等語。並經鈔録《預言明》一書及本衙門覆阿大臣照會,照會貴前大臣查照在案。
自此以後,迭次來函辯論,語多不平。經薛、崇大臣將條約逐層講解,並邀其來津互換。迨至上年冬間,由天津崇大臣遞到大西洋國新任阿大臣照會一件,內稱現授全權大臣之職。等語。本年春間,阿大臣又致崇大臣一函,詢以可否來津會晤,經崇大臣以來津換約乃照約應辦之事,理合拱候前來,並重言聲明所議澳門設官一事,中國歷次講解乃係於條約之中特爲申明中國設官章程體制,並非因大西洋在彼居住年久,忽欲别有他意,統俟阿大臣到津後,彼此細加勘(斟)酌,續增一款,以便與條約同時互換。等因。函覆去後。兹計阿大臣來津伊邇,特將前事與貴大臣細爲述明。
總之,兩國既已定約和好,凡事均可推誠面酌,斷無不容商辦之理。此案大西洋和約數載遷延未換,皆因前阿大臣南旋太速,不與薛、崇大臣當面熟商所致,中國並無不願換約之意。至所商各事,亦不過於條約內將設官章程體制細爲聲明,以免日後爭執,並非格外有所增改也。
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
同日給英國照會,文同上。
同日給法國照會,文同上。
同日給俄國照會,文同上。
同日給布國照會,文同上。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