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1001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为代擬覆葡使信函不妥處請細加刪改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六年二月十二日(1867年3月17日)

  二月十二日致三口通商大臣函稱:
  連日迭接總字第三百三十三、四、五號手函三件,均經讀悉。阿使來信,自應早爲斟酌答覆,惟此次着筆較前更難。若不提前事,徑行令其前來,俟其到津再與重申前議,彼必以我爲誑,決不允從。若仍與先申前議,必俟議明方准換約,彼又必大拂其意,甚至脅以兵船,亦未可定。
  本處再三酌覈,代擬覆信稿一件,前半准其前來,後半仍申前議,卻作接而不斷語氣,俟渠到津,再行相機辦理,亦尚不大露痕跡,似既不阻其來意,亦不致遽生釁端。惟此案歷時已久,該使函內欲求一篤信之詞,似有決行止於片言之意。其究竟應否先換後議及先議後換之處,仍望大才酌度。
  至此稿雖經本處代擬,其中如有不妥,即由尊處細加刪改,再行繕發。

附件: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爲代擬請早日來津將中國設官章程體制細加斟酌並續增一款事覆葡使函


  照録代擬覆大西洋阿公使信函
  正月杪由丹國領事官密遞到貴大臣來函一件,當即拆閲,深承雅意殷拳,並悉上年十一月間寄去覆函、照會均經收到,欣慰無似。
  函內所稱可否前來天津以便會晤一節,查貴國條約久屆應換之期,因貴前大臣兩年並未前來,遂爾遲至今日,並非中國不肯互換。今貴大臣既欲來津,乃係照約應辦之事,本大臣甚愜於懷,自當拱候惠臨,以完前案。
  至前所議澳門設官一事,歷次照會均已講解明晰,諒貴大臣早已閲悉。此事中國乃係於條約之中特爲申明中國設官章程及體制各事,並非因貴國在彼居住有年,中國遂忽欲别有他意。兩國既已和好,彼此均求有益,自無不可商之事。惜前薛大臣在津時,貴前大臣匆匆南旋,未及彼此面談,至今猶爲悵悵。統俟貴大臣到津後,將中國設官章程體制細加斟酌,續增一款,以便與條約同時互換。總之,貴大臣能以早來,則中國斷無不願及早互換條約之意。
  專此,奉覆。即頌吉祉。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