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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總理衙門為允令葡使擇日赴津聽候換約並請斟酌辦理澳門設官事致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
同治六年二月初六日(1867年3月11日)
二月初六日致三口通商大臣函稱:
昨接手書,得悉大西洋阿公使來函,請在津互換和約。正在辦覆間,又接到閣下來書,敘及大西洋總領事又寄到阿公使信一件,其中字句與前無異。查此事自元年議立條約,復經覲唐會同閣下在津與之辯論,歷時五載。現在該使既復寄函催問,閲其詞意,尚屬馴順,自應允其所請。望閣下給予回函,令其擇日赴津,聽候換約。至一切應辦事宜,俟該使到津時,應由閣下立即奏明,再由本處查照向章,請用御寶發去,亦不至遲延。其澳門設官一層,統候該使面晤閣下時斟酌辦法。總之,所設之官萬不可有領事名目,以免將來藉口其地爲外國所屬也。
阿使洋文業交赫稅司譯漢,俟譯妥再行鈔録,隨同洋文一並寄閲。其阿使漢字原函先行送還,希即檢收爲祝。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