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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為澳門設官之事若允葡使來津即請與之議明續在條約之後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六年二月初一日(1867年3月6日)
  同治六年二月初一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文稱:
  日昨接據丹國領事官密妥士照會內稱,現接駐紮上海西洋總領事官漢來文,據稱該總領事接到大西洋公使阿有寄天津通商大臣信件,請爲轉交。等語。並附來阿公使信函一件。當即拆閲,知上年十一月間寄與該國公使覆函並王爺照覆,均已收悉詳繹。此次來函,詞語均甚馴順。即其往覆申論,大致無非澳門設官一事。前次約內議明,中國在澳門設立領事官,今來函言及,一如泰西各國之總領事官無異,並言可否前來天津,以便會晤。等語。揆之該使之意,深恐我處更改前約,不憚再三申明,以期欲踐前諾。且别國領事均説大西洋兵船不久當來,有欽差在內。
  崇厚查,前議條約均經蓋印畫押,事隔兩年有馀,此時忽欲改易,不足以示信守,轉啟其疑貳之心。或俟其來津換約,與之另立照會,將應行酌商之處彼此議明,續在條約之後,想可就我範圍。
  兹將該公使原函寄呈鈞覽,即祈王爺、大人裁覈,應如何函覆之處,並求指示遵行。如果允其來津互換,並請仿照上年日國之例,預先奏明,請將西洋條約內內閣恭用御寶發交崇厚處,俟其到津,與之互換。一面再與該使當面辯論切實,另行備具照會立案,續入條約之後,一體彼此遵守。儻或藉此轉圜,尚足爲補牢之計,似較改易條約,理足而事易也。是否有當,望祈察奪示遵。
  肅此。敬請勳安。伏祈垂鑒。
附件:葡使爲陳明和約端倪並諮請來津會晤事致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
協辦天朝,鈞衡諸位大人,不佞未嘗去諸懷。惟當泐牘呈達恭親王之際,如將此意連篇累牘,實屬妄爲覬覦,且與公務禮儀不合,未便凟陳,惟時致瞻望而已。至所奉玉函,言論條理儀文篤摯。兹不佞恭泐蕪箋,自必據實抒誠,欣然踐履,較之憑藉脣舌議論,相去遠甚,誠以詭託脣舌而能愜人心者,實鮮且難。今於未縷陳之先,自應表白。
哂啞等國人,凡有資助,無非充當公用,藉以保護身家與各文物之邦,民人所用,亦即以相利。當議章程之際,兩國欽差大臣因見西洋人得有澳門地方,不惟歷時已久,抑且所遇非常,故有攸歸。如果批准,自不礙倚勢庶民之所諭,此乃兩國公同更定新例。因此見爲中國利益,思得中國特調,無論何品官員往紮澳門,以便申明於西洋大員,隨時彈壓捍衛,保護民人貿易利益。然雖無論其官高下,究屬虛擬無憑。惟此官在澳,其所邀優款待以及滋潤之處,一如泰西各國之總領事官無異,是爲緊要。諸如此事,當議和約之時,我兩國欽差大臣評論度量,相安相信,我兩國於和約畫押,欽差大臣即如開載無異。嗣至西洋國王欽定俞允,亦復如此恩准施行。